《海洋产发条例》三读 授权海委会辅导、奖励、补助

海委会主委管碧玲。(本报资料照片)

为促进海洋产业永续发展,提升海洋产业竞争力,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海洋产业发展条例》草案,授权海委会针对海洋事业适当辅导、奖励或补助,中央主管机关得以专责法人办理相关业务。

三读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协调统合各机关(构)之海洋监测及测绘资料,建立海洋资料库。各机关构应配合提供前项海洋资料库必要之海洋监测及测绘资料。中央主管机关得协调有关机关构设置必要之海洋监测及测绘设施,并统合推动其维护管理事宜。

三读条文规定,政府应编列推动海洋产业预算,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海洋产业预算经费符合推行政策所需。中央主管机关得协助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公民营事业、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设置海洋产业园区或画设海洋产业专区,并会商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给予必要之辅导及协助。

三读条文明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就下列事项,对海洋事业给予适当之辅导、协助、奖励或补助,一、创新海洋产业。二、异业互助合作。三、建立自有品牌、为拓展国际市场而进行国际合作交流及参与国内外竞赛或会展。四、促进投资招商。五、培植专业人才。六、产学合作、创业育成及辅导。七、促进渔业永续经营。八、海洋产业群聚。九、搜集海洋产业及市场资讯。十、推展海洋产业研发、生产、行销、推广及授权等产业活动。十一、其他有关促进海洋产业发展之事项。

另外,为提升及促进海洋产业发展,中央主管机关得以专责法人办理相关业务。

《海洋基本法》在2019年通过,明订须制定海洋三法《海洋保育法》、《海域管理法》及《海洋产业发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