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光洋科条款」 股东会召集权移交审计委员会

2021年光洋科公司董事会现场。(资料照片)

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有「光洋科条款」之称的《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过去个别独董可召集股东会,导致公司发生经营权争夺时,常出现股东会「闹双胞」。三读条文将「对董事提起诉讼」、「股东会召集权」及「董事为自己与公司交易的代表」等3项权限,移交给审计委员会合议进行。

光洋科独立董事吴昌伯于2021年底无视法院禁止召集股东临时会裁定及执行命令,执意召开股东会,让股东会「闹双胞」,投保中心还为此向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对其提起解任诉讼并胜诉。

为解决此一乱象,金管会提出修法,落实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提升公司治理并保障股东权益,并利于维持公司重大财务业务事项运作顺利,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助益。

国民党立委曾铭宗指出,我国民国95年引进独立董事跟审计委员制度,不过至今却衍生重大争议,有必要进行修正,三读条文将对董事提起诉讼、召集股东会及董事为自己与公司交易时之代表等攸关公司重要事项,移交由审计委员会合议方式充分讨论,比较周延。

曾铭宗指出,此次修法主要为落实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落实公司治理保障股东权益,对资本市场股票市场有重大助益。民进党立委林楚茵表示,现行法规常常发生独董利用股东会召开权参与经营权角力,让外界觉得独董不独立,修法不再赋予独董可以单独召开股东会权利,而是由审计委员会合议决定。

三读条文也指出,公司重要经营策略需要审计委员会全体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送董事会决定,为避免影响公司重大财务业务事项运作,审计委员会因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召开时,除财报需要独董同意意见,其余包括重大资产或衍生性商品交易等11款事项,应以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的特别决议行之,若违反程序,可以裁罚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