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同条款三读 持股3个月过半股东可开股东会

▲立法院三读《公司法》。(图/记者翁嫆琄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临时会赶在最后一天通过《公司法》修正案,6日三读增订「大同条款」,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得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但被外界批评恐会造成经营权大战,大同等股数弱势的公司派易中资等不明股东挑战,经过讨论,三读条文附加但书为持股需超过3个月以上,让公司派和市场派都有空间各自运作

不过,此条款曾引发工商业不满,认为会让企业陷入「公司派」与「市场派」的角力工总强调,这攸关经营权的重大事项,必须设定持股一年以上的门槛,且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才能准予召开临股会商总也说,持股三个月的过半股东就可召开临时股东会,「将引起上市柜公司动荡不安,经营权容易被翻盘」。

对此,国民党立委赖士葆曾铭宗等人在协商时争取须设有持股一年以上限制,且须先请求董事会召集,并报主管机关同意,过半股东始得召开临时会。但最后民进党团仍决定仅增加3个月的持股限制,股东仍得自行召集股东会,不需先向董事会请求就可召开。

曾铭宗说,173-1条的新规定,民进党明显向市场派靠拢,令人遗憾,未来恐将影响企业经营权的稳定,势必衍生重大争议。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则强调,若临时股东会须要求董事会召集,「难道蔡英文选上总统,要由马英九主持交接典礼,如果马英九不开,就可以不轮替吗?」他认为,大同公司是台电最大供应商,大同家族成员过去长期都是国民党中常委,国民党执政时,还把大同大学校长变成台电总经理利益输送严重,修法就是要让台湾资本市场的弊案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