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祭「大同条款」严管公司股务 3月上路!

金管会今日祭出「大同条款」,4招严管公司股务办理。(图/记者陈依旻摄)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为了防堵类似「大同之乱」事件再度发生,金管会今(23)祭出「大同条款」严管公司股务办理,重点包括明订上市柜等公开发行公司股务委外办理后,不能再收回自办、明年1月开始对股务机构办理评鉴制度、若自办股务被金管会处分,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移交作业,此条款将于3月初上路

详细重点如下:

第一、 考量股务事务委由专业代办机构办理已为国际趋势,为使股务单位规范之适用及管理趋于一致,明定上市(柜)及兴柜公司之股务事务委外办理者,不得收回自办。

第二、 明定由本会指定之机构(即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保公司)定期办理股务机构之评鉴制度,并自11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 为提升电子投票表决结果资讯透明度,公司或其代办股务机构应于股东会开会前一日,将股东电子方式出席之股数汇整编造统计表予以公告

第四、 明定自办股务公司或代办股务机构受本会处分后,应于二个月内完成股务事务移交作业;无代办股务机构承接或本会认有必要时,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务机构承接之。

金管会表示,为配合公司法、公开发行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修正,并依据我国「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之规划研议强化股务作业之品质中立性及提升电子投票结果之资讯透明度等措施,所以研拟修正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

针对上述第二点,金管会证期局局长蔡丽玲表示,评鉴对象包括自办及委外都有,每三年评鉴一次,不合格者会要求改善,若公司未配合改善,会就再缺失状况考量,若情节重大,金管会视个案情况处理。

而金管会所修正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之所以被外界定义为「大同条款」,原因是大同公司去年6月30日召开股东常会,但在股东及征求人报到时,却未发给部分股东及征求人表决权票与选举票,以及迳自认定50%以上股份无表决权等行为,严重影响股东权益行使,有违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

针对大同公司已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3条第3项及第6条第2项规定,金管会依证交法第39条规定,对大同作出纠正处分,限其两个月内为由其他代办股务机构办理股务事务,并于期限届满次日起,不得再自行办理股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