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妈妈嘴案】司法一国两制?最倒楣雇主逆转免赔

妈妈嘴案中,雇主该不该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明就是同一个杀人案件,为什么一件判赔、另一件不用?理由就是:「两个法院认定的案情不一样」!(合成图资料照)

如果你还记得妈妈嘴案,咖啡厅店长谢依涵在咖啡厅内预谋杀害客人,雇主吕炳宏等人被死者家属追讨连带责任,要雇主和犯案员工一并赔偿。但怎么几天前高等法院更审后却判决免赔。之前不是说要赔?怎么现在又不赔?

先跟大家厘清,妈妈嘴案涉及两个赔偿判决,分别是由不同人提起的。其中,女性死者家属求偿被法院判赔(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2852号系列判决)。至于最近新闻判免赔则是男性死者家属求偿的部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172号系列判决)。

同一个案件,为什么一个要赔、一个不赔?相信你也跟我一样有这个疑惑:明明就是同一个杀人案件,为什么一件判赔、另一件不用?理由就是:「两个法院认定的案情不一样」!依照民法第188条,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工作中)造成的损害,雇主要连带负责。因此,如果员工是在「工作以外」的过程造成损害,员工自己负责,雇主不用连带负责。

根据之前的法院判决,几乎都认定案情是「妈妈嘴员工在咖啡厅内借机饮料下药提供给顾客,再将昏迷的顾客杀害」,既然是上班时下药,那么自然是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雇主就要负责。(参考106年度台上字第669号刑事判决与系列判决,这是员工被判强盗杀人罪的刑事判决;女方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判决也是参照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所以因此判赔,参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2852号民事判决与系列判决)

但在这一次免赔的判决中,大转弯认定案情是「无法确定在咖啡厅下药,只能确定有下药并杀害」;既然不能确定是上班时下药,就不能要求雇主负责。(参考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案情大转弯是因为对证据的认定不同,判赔的法官采信员工的犯罪证词,认定是在店内下药;判免赔的法官认为员工的证词前后不一、有太多版本综合物证证人一起看,无法证明是在店内下药。

但同一个案件,法院判决却不同,可以吗?依照宪法第80条,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这个也包含了各个判决之间互不干涉,A判决说这样,B判决不见得要照着审判。因此,虽然女性家属提的案件判赔,男性家属的法官不见得要照着判。

如果同一个案件,但有事实、证据上的差异,做出两种判决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两个受害人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杀害,那么有两种结果合情合理;但如果同样的事实证据却做出两种判决,就会造成个案中的不公平。本案中,一个判赔,一个不赔,对于受害的家属来说不公平,对于被求偿的雇主来说,也不公平。

为避免同一个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况出现,法律有一些解决的机制,例如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3条至57条)或是合并侦查、管辖与审理(《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15条),尽量让同一件事情由同一个单位来处理,至少可以确保没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但这些机制不见得是强制的,有时候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例如有些共同诉讼,当事人意见不合,也可以选择分开起诉,不要一起审判;相牵连的刑事案件,也是由法院决定要不要合并审理,例如A、B、C一起犯罪,被送到不同法院,法律只是允许合并审判,不强制要求。

目前免赔的案件还在高等法院,还有上诉的可能性,到底最后要不要赔,还是要等下去才知道。但私心说,我并不喜欢现在法院对雇主责任的标准。有些情况雇主没办法预防或规划,即便从风险分配角度来说,要雇主为了一些极端的情况负责(例如本案这种重大犯罪)实在是防不胜防,对雇主来说并不公平。如果真的认为犯罪被害人很可怜,强化犯罪被害人补偿机制或许是个更恰当的选择,而不应该让雇主来弥补这个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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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