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之死是酷热所致?

吴景钦

洪仲丘案侦查终结,并列有十八名的被告,并以罪责极重的凌虐致死罪起诉戒护士,惟若以起诉内容观察,此罪未来能否成立,恐也有相当疑问。

根据《陆海空军刑法》第45条第1项,部队长官凌虐部属者,可处三到七年,若因此致人于死,则可处七年以上或无期徒刑,而洪仲丘之死,既然是在关禁闭期间,因不当管教所造成,相关人等自当负起凌虐致死的罪责。惟若无法证明此等人员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之共犯事实,本于罪刑法定原则,就无法将洪仲丘之死,当成是集体凌虐所致。也因此,军检只将凌虐致死之罪责归咎于执行禁闭处分的戒护士官,正暴露出现行刑法对此种结构性犯行难以治罪的困境

而即便将凌虐致死罪全推给第一线的戒护士,但基于刑罚的严厉性与最后手段性,对于凌虐两字必然采取极为限缩的解释,致须对人之肉体精神产生不人道的虐待,才足以该当。故即便戒护士未能按表操课,亦施以法定以外之惩处手段,是否能合致于凌虐之要件实会产生问题

退一步言,即便不当管教合致于凌虐之手段,但是否是造成死亡的原因,肯定又是个疑问。因依据军检的起诉内容,其所列的死亡原因,即先认为,因天气酷热及悔过室空间狭小且通风不良,致有使人中暑死亡的可能性升高。又因洪仲丘本人的身体状况不佳,且有幽闭恐惧症,原已不适于关禁闭,则在如此的内、外因素交加,再加以不当操练下,洪仲丘就因此中暑,并造成器官多重衰竭致死。

如此的死因分析,看似精确与细致,但在未来审判时,却必然面临归责的障碍。因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不是基于一种可能性的臆测,不仅要有确实的证据,更要在法庭上,证明出凌虐手段与死亡结果间的连锁。依此而论,起诉书所列的四大因素,要非归咎于环境因素,即是认为是被害人身心体质所致,则戒护士的操课过度,或促使被害人因此中暑,却难成为致死之主因,而仅能是配角。则基于罪疑惟轻原则,戒护士实亦无庸对洪仲丘之死负责。

总之,洪仲丘案虽已侦查终结,但从起诉书来看,整起事件,就是一些军士官,基于不同的动机,并借由弊病丛生的禁闭制度,恶搞一位即将退伍的下士。此等被告即便行为恶劣,却非如帮派般,已达于集体犯罪程度,而仅能由基层士官负起凌虐致死之罪责。甚而以目前起诉的内容与证据,几乎将死因归于环境与被害人下,亦难将此等死亡的结果归于戒护士。最终,洪仲丘之死,恐会变成是天气酷热与不耐操所造成,致与天灾无异,既显得讽刺,也让人感到悲哀。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