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嘴案】员工杀人,老板也要赔?
▲犯下杀人罪的妈妈嘴前店员谢依涵及该店店长吕炳宏。(图/ETtoday资料照)
2018.07.31案件更新:最高法院于今日驳回妈妈嘴老板吕炳宏及股东们的再审声请,维持原最高法院认定应连带赔偿给被害人张翠萍母亲李宝彩的见解。注:民法的雇主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不是终局责任,雇主会取得对员工的债权,但是谢依涵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要拿回钱的机会渺茫。2019.01.08案件更新:针对陈进福子女声请连带赔偿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吕炳宏及股东们无须与谢依涵连带赔偿。
▲妈妈嘴案件审理进度。(图/法操司想传媒提供,请勿随意翻拍,以免侵权。)
妈妈嘴双尸命案的刑事责任认定,在谢依涵被判处无期徒刑定谳之后落幕。但对于妈妈嘴老板吕炳宏来说,一切并未在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的那一刻结束,直到今天,吕炳宏除了要面对社会上可能的各种误解外,还要面对死者家属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2017年6月15日,最高院判谢依涵与案发时雇主吕炳宏等3人,须连带赔偿被害人张翠萍母亲368万元定谳,引起各界哗然。2017年6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新闻稿澄清此案。虽然目前本案判决书尚未公布,《法操》先就现有已知的资讯,替各位分析:民法的「雇主责任」是什么?员工杀人,老板到底该不该赔呢?
什么是「雇主侵权责任」?
雇主侵权责任规范于民法第188条,当员工(受雇人)因职务上的行为,侵害到他人权利,雇用人与行为人(员工)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雇主在选任及监督上,已尽相当注意,雇主则可免责。而构成民法第188条,共有4个要件,以下细细为您解析。
首先,雇主及员工须具备雇佣关系。除了契约约定的雇佣关系外,我国判例亦肯认,只要客观上,受他人监督、被他人使用而服劳务的人,都属于本条之受雇人。例如:拜托朋友帮忙送货,若在送货途中,不小心发生事故撞伤别人,即便是友情赞助、义务帮忙,未得到任何酬谢,仍属于本条之受雇人喔!
第二,受雇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指的是受雇人须符合民法第184条一般侵权行为要件或其他特别侵权行为要件,如民法第195条精神慰抚金的请求要件。必须是受雇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雇主才须就该侵权行为连带负责喔!而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什么权利呢?规范在民法里面,指的当然是「私权」,而私权包括人格权、身分权、物权及智慧财产权等。
第三,受雇人须于执行职务时侵害他人,所谓的执行职务,在现今的司法实务有两种说法,一是依受雇者的行为外观去判断的客观说,二则是依通常合理情况判断的内在关联说。后者的意思是指,依照常理的判断,执行此项工作,会有哪需相关联的行为。举例来说,若上班需要来回于不同的工作场所的路途,算不算执行职务呢?若在此途中发生车祸,依内在关联说,因此车祸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雇主就须负连带责任喔。
第四,若符合上述的要件,雇主就需要为员工职务上的侵权行为,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雇主可以证明,自己在选任受雇人时或监督受雇人时具若已经尽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才可免除此连带责任,否则依我国法的规定,法律是直接推定雇主在选任监督上是有过失的喔。
员工杀人,雇主到底需不需要负责呢?
民法第188条,雇主需负担员工因职务行为,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故若员工利用职务的机会,在上班时间,去杀害他人,则是符合民法188条的职务行为要件的。但值得讨论的是,雇主到底能不能透过相当的注意,就可以发现员工有杀害他人的想法?或雇主到底能不能透过相当的注意,就可以避免员工利用职务机会杀人?
依照最高法院的新闻稿,只要职务上的行为属于杀人行为的一部份,例如本案中,谢依涵先下药使人无法抗拒,再将被害人拖至红树林杀害,法院认为,谢依涵将掺有安眠药之饮料,交给陈进福夫妻饮用,属于着手实施杀人行为的一部分。符合民法第188条受雇人利用职务上的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构成要件。
而在雇主是否有尽相当注意部分,法院认为,妈妈嘴咖啡店虽有员工教育手册,但里面并无关于顾客消费及场所安全之注意事项,且认为依据吕炳宏与在场员工的互动,无法证明吕炳宏等人在监督上尽了相当的注意,故吕炳宏等人需要和谢依涵一起负连带责任。
但员工有故意杀人的想法,雇主真的可以发觉或避免吗?当事人认为民事判决中有许多情况不符的现实情形,而民事法院直接引用刑事判决的认定妥适吗?当事人吕炳宏针对民事法院的判决,提出非常多的争议点,也可供大家有另一个面向去思考。不过最高法院判决已经定谳,依照判决,吕炳宏等人还是需连带给付李宝彩新台币3,680,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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