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侨慧/管理&管控?外劳安置不是羁押、也不是收容

台湾社会急速老化外籍看护提供照护人力。(图/记者李孟璇摄)

文/曾侨慧励馨基金会督导

近日周刊报导桃园某外籍劳工庇护中心安置外籍劳工平日无所事事抽烟、滑手机聊天、外出菜市场买东西,看起来可以自由进出,外出打工,也无人可管。字里行间屡屡质疑外籍劳工可以出入自由,表达庇护中心应负起管理和督导的责任,以免落人口实。

如此报导不但反映记者对于外籍劳工安置及居留法规的不解,透露的思维是对于外籍劳工来台失去监控必定惹事生非的既定印象、逍遥法外的担心,为了减缓失控的焦虑,所以外籍劳工行动自由应受监督管控。但为何安置中的外籍劳工要被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行政劳动部发布外国人临时安置作业要点,外籍劳工因遭性侵害、性骚扰、殴打虐待、遗弃、雇主歇业、因主动检举而产生劳资争议等原因,经县市政府劳工局认定同意安置。据此,外籍劳工实为行为之受害人而提供安置服务,再遭限制人身自由之理由,实为惩罚被害人之荒谬。

▲许多基层劳力工作,常见外籍劳工。(图/记者季相儒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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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如果外国人因遭提告窃盗、伤害他人等行为,于地检署调查期间,因尚未厘清是否违反本国刑事法规属实前,且雇主及仲介不愿再提供膳宿服务,无处可去的外籍劳工得以申请安置;若因刑事案件起诉或一审判刑确定,则劳动部不再核拨安置经费,原民间团体或各国在台办事处若愿自费协助当事人住宿,于刑事判决定谳前,皆无违法疑义

且若于刑事判决有罪定谳前即遭限制人身自由,岂无未审先判之虞虑?根据目前相关法规,仅刑事犯罪嫌疑犯若有串证、逃亡之虞,由法院法定程序,召开羁押庭、由法官裁决预防性或通常性羁押;若符合羁押要件,则不论国籍皆须羁押。

另有外籍劳工因违反本国入出境管理或居停留之行政规定,而依照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规定,由内政部移民署暂予收容,拘束外籍劳工于一定处所,与外界隔离;亲友若需会面则须向收容处所申请会见受收容人,经核准办理会见,实有剥夺人身自由、以达管控之实。

安置服务以个案保护服务为出发,非同羁押、亦非同收容;何来要求安置中心监控、限制外籍劳工日常生活进出之由?人民身体自由实为基本人权,不论本国宪法或国际人权公约皆有明载且保障。一个国家人权的进步程度,即显现于该国如何对待来自他国、该国人民以为比较弱势国家、暂居其境内的人民。

作者曾侨慧,励馨基金会督导,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