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当37天杀人犯!妈妈嘴老板「逆风看柯文哲」:押人取供正义吗?

▲谢依涵犯下八里双尸命案。(图/ETtoday资料照)

文/吕炳宏

司法正义就是程序正义。

2013年3月6日,月黑风高的半夜4点,我在店门口遇到自由时报的记者,告诉我你今天会很精彩『店长情侣涉有重嫌』,没多久七点警察就拿搜索票来店里,开启了妈妈嘴事件。

早上10点,检察官当面问我:『你老婆说你杀人,你还不承认』,没多久说是『谢依涵说我杀人』。

中午13点,坐警车到了芦洲警局进了地下室小房间,手上铐在桌上,这时小队长进来,来先关摄影机:『吕炳宏 我跟你说,你最好说实话,不然你会很惨』,好来开摄影机…开始问我这几天的行程,我照实回答。

下午17点,走上楼梯准备要被带到地院,看到谢依涵跟男朋友坐在沙发上泡茶,谢看到我就马上低头,一转身看到欧在牢笼内手被靠在椅子上,点个头致意,旁边警察就开始说『侯~打PASS,这一定要跟检察官讲』

下午17点半,准备走出芦洲分局去地院,经过门口长廊,一名女性记者立刻督麦:『吕先生,陈先生不是对你很好,你为何要杀了他』,我的表情是『蛤』,然后就立刻被两个警察押上警车。

晚上19点、21点,陆续有两个检察官问我这几天的行程,我照实回答。

晚上22点,谢荣林检察官问我『你为什么去高雄』,我答『小朋友满月去送礼』,谢荣林检察官『小朋友满月就做这件事?我问不下去了』,然后我就满头问号又被送回监牢。

晚上23点,羁押庭法官问要不要夜间侦讯,不要。然后问谢荣林检察官有没有什么要说,『检察官有三点建议:谢依涵跟其他人要分开、谢依涵是女生需要女法警陪伴、谢依涵要吃药』,我心里想不是涉有重嫌,怎么对他这么好。然后又送回监牢。

晚上24点,我老婆帮我找律师来律见,跟我说晚报内容『谢带两人上车、吕伙同两名共犯在车上逼问密码,问不到就杀人』,我看着律师问这是不是晚报瞎掰的,律师说晚报这样写应该有所本,可能是谢依涵的证词。所以要我好好想想行程跟有没有要补充的,明天羁押庭可以说。

隔天羁押庭,谢依涵当庭翻供『她只是顺着警察问话瞎掰,钱包是他捡的,跟其他人无关』,而我律师主攻『我有三栋房子、根本没必要为了15万杀人』,后来就顺利以300万交保。

刑事诉讼法101条羁押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要件有四个,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1.犯罪嫌疑重大

2.法定羁押事由

3.有羁押之必要

4.没有不得羁押情况

其中法定羁押事由,有也有四个:

A有逃亡或有『事实』认定逃亡

B有『事实』足认有勾串证人共犯

C所犯为重罪:5年以上

D预防性羁押:有『事实』足证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

重点来了,如果只有『谢依涵说我杀人』,算不算有『犯罪嫌疑重大』呢?

3月8日顺利交保后,第一晚睡得不好,半夜4点就醒了,早上6点吃早餐买早报,想说要上电视烫个衣服,9点去警察局报到,报到完大批记者督麦『为何说你杀人?』,我说『说我杀人也要有证据吧?血衣、凶刀都没有』,中午新闻就是我的笑笑讲话的照片搭配『吕炳宏:没杀人,请拿证据』,大批网友骂我冷血。

3月9日至12日,每天都是上演,看早报知道今天要被问什么,吃早餐烫个衣服,9点准时警察局报到被督麦。当然每天都睡得不好、压力很大,不过我不相信自己还有谁能相信自己,所以我都笑笑的面对镜头讲话给自己自信,还被媒体写一脸诡异的微笑。

3月13日,第二次羁押庭,沙盘推演有三种可能:被羁押、维持交保、提高保释金。当然我能准备的就是提高保释金,跟亲朋好友借了450万在家里,避免领不到钱。当天顺利维持交保。

3月14日,交保后,检察官发言人出来受访:『对不起死者』,我心想没羁押我叫对不起死者,查不出真相才是对不起死者吧!我跟律师说,还是找一下谢荣林检察官,因为交保后还有收集到一些对案情有帮助的证据,他都当我是嫌疑犯不问我话没机会交给他,找个机会给他看有没有帮助。

3月15日,律师帮忙约检察官,一早同事有意见、中午长官有意见,最后下午4点才走进地院,见到谢荣林检察官,一开始是一副你是要来自首的嘴脸问我话,我说不是,我有三个证据好像你没收集到提供给你:谢依涵案发晚上9点多有短裙换长裤、线上的FB内部留言谢依涵很奇怪、3月6日搜索我没签收到谢依涵的白色笔电。

讲完,谢检就态度好一点开始问我,那你觉得谁有嫌疑?我问谢检,男朋友啊你们有没有去他家搜。谢检问旁边的事务官,好像没有,明天去搜一下。后来就跟律师离开地院。

3月18日,新闻媒体披露,3.16搜索男朋友家,在他家找到谢依涵的摩托车、NB、银行保险箱钥匙。银行保险箱打开,找到死者身份证、存折、变装假发、墨镜…。都在男朋友家找到,但很无奈案发在2.16,但3.16才去查,巷口摄影机都已被消除。

3月28日谢荣林检察官再约我跟律师去地院问行程。后来重新回到妈妈嘴店里(封锁后第一次回去),这时谢荣林检察官就跟我说,『不用去告国赔,因为说你杀人的不是我是谢依涵』、『如果不要每天去警局,请律师提个声请我会同意』、『店先还你,但先不要开,等案件结束后再开,很快就会结束了』。

4月12日,不起诉处分

5月1日重新开门营业

▲妈妈嘴咖啡店老板吕炳宏洗。(图/岂有此吕) 我在想什么是司法正义?

对民众来说,当我被两个警察架着上铐走出芦洲分局时,记者督麦『为什么要杀人?』,看到这个新闻画面,95%的人大概都以为正义被彰显,警察一定查到了什么,才会被上铐带走。

感觉很心安、但这是正义吗?

被压着走警察的督麦大道,在刑事诉讼上只是侦查开始,接下来要带到检察官面前针对案件去侦办后,才会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再到法院去判决定罪。

据法务部前几年统计,每年有360万的司法案件进入法院,平均会有7600件杀人罪被移送侦讯,起诉2400件,最后被定罪的只有1600件。

每10件被压着走警察的督麦大道,只有3件被起诉,2件被定罪。

没有这个刑事诉讼法程序的保障,民众看到督麦的心安正义,70%是错误的。

司法正义实际上是程序正义。

重新再回头想,如果3.7第一次羁押庭 谢依涵没有翻供,会怎样?

谢荣林检察官,手上只有谢的口供,没有任何证据(动机、血衣、凶刀…)依照羁押要件,四项要件都要备齐缺一不可:

1.犯罪嫌疑重大:只有口供、没有证据

2.法定羁押事由:没有『事实』证明会逃亡、勾串证人、反复实施同一犯罪

3.有羁押之必要:检察官一定会说有必要

4.没有不得羁押情况:要羁押当然不能交保

这就会牵扯到『共犯被告自白能不能当成唯一证据认定有罪』的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156条第2项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尚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

大法官尤伯祥:冤案的公式(2014月8月15日)

尽管两国的法律明文规定自白不得作为有罪认定之唯一依据,犹需有补强证据证明自白属实,法学理论也都再三强调因自白成冤者数见不鲜,但司法实务依旧偏好自白,自白仍然是证据之王,且经常就是有罪认定之唯一根据(请见许玉秀大法官在释字第582号解释提出之协同意见书)。何以有此等实践与认知分离、言行不一的实务文化?

就程序上、法律上来看,我应当还是要被交保。

但『司法不被信任』就是在这里,坦白说当时律师也觉得当时我被押的机率很高,要我放宽心,万一被押还是有机会翻案的。

自白不得作为有罪认定之唯一依据。

破坏司法正义的人是谁?

后来2017年,因为最衰老板上了苹果,平路老师请我吃饭安慰我,这也许是上天给你的一条路,你应该利用这件事去帮助社会更多人。后来我就跟司改会搭上线,我的案件有很多都能讨论,侦查很公开、有罪推定原则…谈司法改革要做的事。

借此我认识了冤错案的许多当事人,都在司改会当志工。

有天因为我想说服另案法官相信我,我特别约冤错案的当事人问,要如何让法官愿意相信你说的话?

大哥跟我说的小故事,当他被羁押11年判刑并褫夺公权终身、缠讼21年后终于获得无罪定谳。有次他在一个司法的餐会遇到『高阶法律人』,指着他说,你就是破坏司法正义的最大凶手…

没羁押我叫对不起死者,没查出真相才是对不起死者吧!

『羁押』就能逼迫,当然就省事、押人取供啊~

『自白』能当证据,当然就省事、起诉、判刑~

事实上,破坏司法正义的人,就是整天把司法正义挂在嘴边,但是做出为了省事行为…。

不愿依照程序正义执行的高阶法律人。

▲柯文哲遭上铐羁押禁见。(图/记者林敬旻摄)

逆风一下,我看柯案

先说京华城案的认定840%有没有问题,看起来有问题。

但程序上,有问题不代表就一定要羁押,羁押是最后的手段。先不提这几天的侦查有多公开,我们谈羁押。本次法院羁押裁决指出:

1. 柯文哲经讯询问后,不争辩声请书所指的部分事实,并有辩方、共犯、证人之陈述、相关证卷资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 %的容积给予京华城一案破坏法令,竟仍执意为之,柯践意志,评估然若揭晓。

2.柯文哲因此致使沈庆京京华城一案共犯未获法益200元,因此柯文哲犯贪污罪治罪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之图利犯罪嫌疑人重大。

3.本案就目前声请书所述内容及侦查调查掌握的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罪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之要件,然而,柯文哲所为,究仅系纯粹图利京华城共犯沈庆京、抑或与共犯沈庆京期约甚至收受破坏职务贿赂,侵犯待侦查案件依所获调查所之具体证据查明。

4.法官认为,侦查是一种浮动状态,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具体的犯罪构成,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则柯文哲为避免遭受重刑,纵观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今后可能会避重就轻、翻异前词,甚且勾串共犯或证人。依照羁押要件,四项要件都要备齐缺一不可:

1.犯罪嫌疑重大:裁定第3点,『形式上』符合图利要件,但是单纯图利、或是收贿要检察官在查。

2.法定羁押事由:没有『事实』证明会逃亡、勾串证人、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但裁定第4点,柯文哲为了避免遭受重刑,今后可能会避重就轻勾串共犯或证人。

3.有羁押之必要:检察官一定会说有必要。

4.没有不得羁押情况:要羁押当然不能交保。『形式上』符合图利罪要件,那我们来看图利罪要件,图利罪构成要件:

明知故意:处罚故意犯、不处罚过失犯。裁决第1点,柯明知却故意…

违反法令:法律明定规定被违反,即可能成立图利。裁决第2点,嫌疑重大

获得好处:图利罪为结果犯,亦即要有图利的『结果』,才会成立犯罪。

好处在哪?法官裁决完全没写…『形式上』符合在哪?

99.5 监察院调查报告,据统计10年来的图利罪定罪率约3成、贪污5成。

这是因为这个结果、好处,很难被定义,定罪率偏低原因,调查报告p75:

1.要件抽象,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不知情、作业疏失、便民服务来卸责。

2.未能深入调查掌握确实证据,过度信任自白。

3.搜证不易,查证不周。

4.证词未确认、证据未固定。

5.侦办人员对行政法规认识不清,无法分辨便民与图利之分际。

6.侦办人员对专业领域知识不足,不易针对弊端,确实掌握证据。

7.起诉人员未落实临庭实行公诉,临庭检察官对案情证据不了解。

8.审检双方对事证之采认与法律见解不同,对图利认定之不同。美国贪污罪,定罪率高达9成。因为制度设计若贪污罪判决有罪,会加重量刑。所以检察官抓到对价关系后,被告通常会听从律师建议,与检察官交涉采有罪答辩,争取轻判。

反观台湾,有『形式上』嫌疑就羁押,法官也不管要件内的有没有好处、甚至连自白都不用。检察官直接先羁押再说。

这就是我们要的司法正义、程序正义吗???

不去修法明确要件、不去找除了自白外的证据、不去深入掌握证据、不去搜证巩固证据…直接裁定『押人取供』…

这种裁定才是破坏司法信任的罪魁祸首!

本文由吕炳宏授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