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妈妈嘴案】事实认定不同  最倒楣老板免连带赔一桩

妈妈嘴案民事赔偿却因法院对于事实认定的不同而有两种结果,即便第二桩判老板吕炳宏等人免赔,但仍有300多万元连带赔偿。(图/资料照)

2013年2月爆发八里双尸命案,使得妈妈嘴咖啡店受到全国瞩目。前店长即凶手谢依涵曾3度依强盗杀人等罪被判死刑,最高法院刑事庭认定其具有再社会化之可能性及再犯风险不高,以无处极刑之必要,于2017年4月19日判决无期徒刑定谳。然而,谢女遭逮捕时一度诬指包括老板吕炳宏等人共同涉案部分,所幸经司法调查后,因当事人提出不在场证明及谢女翻供,于2013年4月12日由士林地检署侦结不起诉确定。

检察官虽然卸除妈妈嘴老板吕炳宏的犯罪嫌疑,但因前此检警大动作搜索咖啡店,向法院声请羁押,经媒体大幅报导后,形成舆论公审,使当事人精神饱受折磨。

吕炳宏遭此无妄之灾,原以为事件随着检察官不起诉处分而过去,没想到两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的缠讼,再度将他牵扯进去,迄今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有如挥之不去的梦魇,也因此被媒体封为「最倒楣的老板」。

据报导,吕炳宏花了200多万元打官司,死者夫妻家属分别提起的两件民事案件统统打到最高法院。其中,张翠萍女士家属的求偿案件,最高法院在2017年6月14日驳回上诉,确定吕炳宏等人应依照民法第188条雇用人责任规定,与谢女连带赔偿死者张女士的家属逾368万元。另一件陈进福先生家属的求偿案件则发回更审,高等法院2019年1月8日上更一审判决出炉,改判谢女独自赔偿631万余元,吕炳宏等人则免赔。由于死者「夫、妻」的家属求偿结果不一样,使得这个案件的后续发展再度受到社会及法界的关注。

厘清的是,妈妈嘴案民事法院裁判不一致的情形,有媒体报导是属于见解歧异造成,但从本次高院上更一审判决书来看,应属于合议庭调查证据后,对于谢女「因执行职务之行为」的事实认定问题。意即法院对谢女是否于店内营业时间提供下药饮料供死者夫妻饮用,而趁机加以杀害,有截然不同的认定,性质应属于证据取舍、事实认定的范畴,似与法律见解歧异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在先前死者张女士家属的民事求偿案中,民事法院是依据谢女的确定「刑事判决」所认定之事实,认为谢女在店里将安眠药加入咖啡,让死者夫妻饮用,使其意识不清,再移至店外的红树林加以杀害等行为,在客观上足认与其执行职务有关,而雇主对谢女之监督未尽相当注意义务,所以无法免除吕炳宏等人所应负的雇用人责任。

然而,民事诉讼采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本于独立审判的原则,可以独立调查事实证据,并不受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所拘束,配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法则,故在认定结果上即不必然一致,此为民间流传「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俚语所描述司法正义发生错乱的由来。

犹有进者,本次上更一审判决之所以迥异前案雇主有责之认定,其判决即指出,死者家属主张谢女以药物迷昏死者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机会所为,主要是以刑案确定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谢女的部分自白、证人的证述,以及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凭。但依谢女自白,关于究竟是何时于何地以如何方式下药迷昏死者后,予以杀害的行为历程,其前后所为供述计有不同的版本,其中有关下药情节部分亦有不同说法。

从而,高院上更一审民事合议庭法官跳脱刑事认定,于自行调查证据后,基于原告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未能善尽举证责任,据以认定被害人陈先生的家属无法积极证明谢女是在店内营业时间于死者饮用的饮料内下药,致其陷于意识不清,而遭搀扶至红树林处予以杀害,自难认所主张之侵权行为案发过程为可采,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项、第3项规定的论理及经验采证法则。此虽与前案判决结果不同,但似无滥用自由心证的问题。

本次高院上更一审民事判决认定谢女杀害死者陈先生的侵权行为,并非民法第188条规定所谓「因执行职务之行为」,原告即死者陈先生的家属仍可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提起上诉,胜负尚属未定之天。而吕炳宏若对张女士家属求偿部分已确定的民事赔偿事件判决声请再审,似亦有寻求翻案的可能。

笔者期盼最高法院对两件同一事实而形成裁判歧异的结果,在实务上寻求补救;未来案件如再回头,事实审法院能够针对妈妈嘴案上述尚未澄清的重大争点,参考科学证据,查明事实真相,让死者不含恨九泉,也让生者消除无妄之灾,社会引领而望的公平正义可获得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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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