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负责人需申请工作许可 经理人职责也要有区分
在台工作的外国人众多,许多外国人看准商机,开设小吃店、餐饮及零售商店,但北市劳动局长陈信瑜提醒,外籍负责人不能因为店面是自己的,就没申请工作许可,外籍经理人(如店长)从事的工作内容也不能是劳动部审查「许可外」的工作,否则当心最少被罚3万。
「外籍负责人是否因为是自己的店就不需申请工作许可?」、「外籍经理人基于管理职责,是否能包办店里一切大小事务、连端菜等厨务都能做?」陈信瑜指出,这2项是常出现的迷思,外籍负责人要先符合《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列出各款工作,并向劳动部申请工作许可,才能从事店内工作。
至于外籍经理人,陈信瑜说,需依《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2款,需参照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侨外资主管工作人员申请工作许可审查作业手册」,其中所列的工作范围,并参考行政院主计总处「职业标准分类对经理人员定义」,其中所列可从事的规画、指挥、协调及综理企业或组织活动等细目。
陈信瑜强调,白领及蓝领工作职责应有所区别,这目的就是为了实践《就业服务法》第42条规定,保障国人工作权,因此外籍负责人、经理人应经向劳动部申请工作许可,并于核可范围内从事工作,若从事许可外的工作,恐遭主管机关依《就业服务法》第57条第3款及第68条第1项规定,处以3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