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嘴咖啡/法院:未监督注意需连带赔偿

▲最高法院判决定谳妈妈老板吕炳宏等人须负连带赔偿责任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妈妈嘴杀人案民事部分最高法院判决维持高等法院与地方法院的见解,认定雇用谢依涵的妈妈嘴咖啡店老板吕炳宏、陈唐龙彭元忠三人,应与谢依涵向张母负368万多元及加计利息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全案定谳。

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406号判决,认为吕炳宏、陈唐龙和彭元忠三人是否要依据民法第188条第一项本文「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主要考量以下问题

(一)妈妈嘴咖啡店老板吕炳宏、陈唐龙和彭元忠三人是否为谢依涵的雇用人?(二)谢依涵做的侵权行为,妈妈嘴有限公司是否应依民法第188条负连带赔偿责任?(三)谢依涵之雇用人选任谢依涵时, 是否有尽相当注意义务?于管理监督谢依涵执行职务时,是否已尽相当注意义务?

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妈妈嘴公司老板吕炳宏、陈唐龙和彭元忠三人是谢依涵的雇用人,且谢依涵端饮料被害人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机会所做的行为,因此有民法第188条第一项本文适用。至于此三人是否能够依照民法第188条第一项但书主张已经有尽相当的注意义务来免除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有员工在看到被害人被下药后昏昏沉沉明显身体有异样却不知如何是好,且员工守则没有一套机制应付这样的情况,明显对于员工的行为没有尽到监督职务责任。法院认为若有这样的机制,被害人就有可能不会被带到红树林杀害,因此认定妈妈嘴公司老板吕炳宏、陈唐龙和彭元忠三人要向张母负连带赔偿368万多元及加计利息。

而妈妈嘴公司老板得根据民法第188条第三项:「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再向谢依涵求偿,替谢依涵支付的赔偿金金额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