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博龄/有纠纷免打官司 善用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

司法诉讼冗长,即便最后胜诉,但耗费的心力时间费用,根本不合成本。现在有了「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透过调解、调处或仲裁来解决争议。(图/记者周宸亘摄)

日前报载台中一位军人遗眷5年前过世后,国防部未及时发现,仍持续汇半俸到该遗眷帐户,自来水公司也按期从遗眷帐户扣水费共2321元。国防部为追讨该溢发的俸金,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自来水公司追讨2321元,遭承审法官痛批两公部门为了2321元对簿公堂,浪费司法资源。报导一出,引起广大的回响及讨论。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不管是法官或检察官为严守这道最后防线,处理案件会花费相当多的时间、体力及费用来调查证据,认定事实。走完一趟司法诉讼程序,仿佛历经一场战役,能全身而退者实属不多;纵使最后获得胜诉,但期间所耗费的劳力、时间、费用,以经济学角度来看,并不合成本。因此,才有迟来的正义到底是不是正义的质疑,且一旦对簿公堂,诉讼双方当事人等同撕破脸到互揭疮疤的程度,刀刀见骨、见血之控诉乃司空见惯,彼此的情谊更已覆水难收。

若诉讼过程能忠实呈现事情之原委,尚可堪慰,若是谎话连篇的不实攻击,让司法在此不理性的兴讼中,立于尴尬的角色,司法威信因此一再受到挑战。

为解决上述问题,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院现提倡民众对于私权纠纷多利用法院诉讼以外之调解、调处或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所谓的「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

依照主导者的性质,ADR可大致区分为司法型(即法院调解业务)、行政型(如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各乡镇公所调解委员会)及民间型(如仲裁协会)等三类。

什么样的案件适用ADR来解决?原则上,任何民事纷争都可以透过ADR程序解决,无论是车祸、房屋漏水、公寓大厦争议、买卖物品等日常纠纷,或是与雇主间的劳资争议、不动产纠纷,甚至是专业医疗争议、消费者纠纷、建筑争议、公害事件等,双方提出彼此可接受的方案,直接交涉而协商解决争端的方案,节省时间金钱的支出,可迅速的化解纷争。

总括来说,ADR具有费用低、时间短且具专业性等优势。以日本2011年「311大地震」引发福岛核灾所造成的灾害为例,为了让灾民能够早日获得赔偿,当地的政府机关律师公会多方努力下,在事故发生后一年,有将近八成的民众同意透过ADR程序来解决纷争,达到双赢局面。这是行政型加上民间型ADR努力的成果。

以司法型ADR来说,目前有很多法院是采取「医法双调」,也就是医疗纠纷事件,由医疗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共同担任调解委员来进行调解,如此一来,在医疗技术、法律判断等方面,都因为有专业人员的参与,可以很快解决纷争。

司法院为提供民众可以迅速找到解决纷争的机构,已建置「诉讼外纷争解决(ADR)机构查询平台」,强化行政型、民间型ADR机构的连结,民众可以在司法院网站依据机关种类(行政型或民间型)、纠纷种类(环境类、医疗类、不动产类、智慧财产类、营建类、消保类、公寓大厦类、金融类及其他等类型)、机关名称、机关所在地等资料,很快地找到协助解决纷争的机构。

透过ADR程序解决的事件,法律效力为何:

(一)经法院核定与民事确定判决有相同效力:

1.透过乡镇市公所设置之调解委员会所做成之调解(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

2.透过各县市政府所设置之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所做成之消费争议调解(消费争议调解办法第30条)。

3.透过著作权专责机关所设置之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所做成之著作权争议调解(著作权法第82之2条)。

4.透过各县市政府所设置之公害纠纷调处委员会所做成之公害纠纷调处(公害纠纷处理法第30条)。

5.透过各县市政府所设置之性骚扰防治委员会所做成之性骚扰事件调解(性骚扰防治法第18条)。

(二)经法院裁定后,得为执行名义,持向法院声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1.透过各县市政府所设置之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成之劳资争议调解及仲裁(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9条)。

2.透过仲裁机构之仲裁人所做成之仲裁判断(仲裁法第37条、第47条)。

(三)经公证人公证后,得为执行名义,持向法院声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当事人请求公证人就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给付特定动产等法律行为作成之公证书,并载明应迳受强制执行时,得依该公证书强制执行(公证法第13条)。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不容被忽视,如何充分利用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来疏减讼源,减轻司法人员处理滥诉、滥告、微罪或私权争议的案件压力,让司法人员有更充分的时间及精力,处理真正需要透过司法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之案件,或许是提升司法裁判品质及建立司法威信的一帖良药

若遇上私权争议,请先暂息雷霆怒火,不要动不动就法院见,先浏览一下司法院网站之诉讼外纷争解决机构查询平台,找寻适合解决之机构及方式,或许不用进法院,纷争就能和平落幕。

柯博龄,台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