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博恩夜夜秀》对公然侮辱判决有什么误解?
最近台湾出现了一个类似国外深夜秀的节目《博恩夜夜秀》,用诙谐方式来探讨政治问题。其中有一段,他特别讨论到「妨害名誉除罪化」,举了几个离谱判决告诉大家,像是骂人「香蕉」、「只想享受权利、不想承担义务」竟然成立妨害名誉,认为我国法院都乱判。可是真的是这样吗?我去看了一下判决,我觉得似乎与真实判决有所出入。
节目中提到台东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说骂人「香蕉」就成立公然侮辱,好像很莫名其妙。本案涉及监狱中的口角纠纷,两人发生口角,一人怒骂对方是「香蕉」。法院调查后发现,虽然香蕉在正常社会也不过是中性的水果名称,但在受刑人的世界里是用来暗讽性侵犯的贬抑词。被告明知「香蕉」在监狱中的意义,还故意使用「香蕉」来侮辱、形容他人是性侵犯,法官因此判他公然侮辱。
这个逻辑我认为并没有问题。例如,「饭桶」可以代表中性的盛饭工具,但大家也知道「饭桶」是用来形容没用、好吃懒做,具有贬抑,你拿「饭桶」来骂人,也构成公然侮辱。这样看来,骂人「香蕉」成立公然侮辱,有很奇怪吗?
节目还提到福建连江地院99年度简字第8号刑事简易判决,某人骂「只想享受权利、不负担义务」被判了公然侮辱罪。确实,被告有讲这句话,但法院判他公然侮辱罪是因为被告讲了「不要脸到极点」,所以才判有罪。用这一则判决里的这一句话当例子,感觉是误会了法院真正判有罪的句子。
节目另外提到一个无罪案例,台北地院105年度易字306号刑事判决,被告骂了「你不要傻傻给人插爽的」这句话却被判无罪,因为是好意提醒对方,暗讽法院的标准真的好难理解。
是的,这个判决如果是无罪的,我也觉得有点夸张,因此本案上诉到二审做出了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1619号刑事判决,认为一审判错了,要给人建议应该用「别被欺骗」,而不是「别给人插爽」这种侮辱的词汇。
法官不是神仙,总有出错的时候,因此一审的错误由二审纠正了,为什么要抓着一审的错误打呢?台湾有人愿意尝试全新的节目方式,让人期待;这个节目愿意用诙谐的方式触碰艰涩的「妨害名誉除罪化」,也令人赞赏,可是即便诙谐,判决的基础也应该交代清楚。
▲《博恩夜夜秀》诙谐探讨政治问题,其中一段讨论「妨害名誉除罪化」,举出的离谱判决似与真实有所出入,问题可能出在看不懂判决书。(图/翻摄自YouTube/《博恩夜夜秀》节目)
妨害名誉除罪化确实有理由,包括以刑逼民并不恰当、民事程序比较有效吓止犯罪、浪费司法资源等等,不管是完全除罪、改变构成要件都是一种方式(例如,把现在「以文字、图像侮辱」的加重要件变成一般构成要件),但无论如何,都不该透过民粹式的「要/不要」来改变现况。
同行间有人说这是恶意的断章取义,或企图拿司法威信作为自己扬名立万的垫脚石,但我宁可相信这只是欠缺对于法律专业的了解,在根本看不懂判决书、无法充分理解法官要表达的意思所铸下的无心之过。老实说,这也不是司法第一次被黑了,大家言之凿凿的司法不公、恐龙法官,有多少是因为这样无知的舆论堆砌而成。
衷心企盼社会上被关注且拥有发言权的公众人物,在争名逐利的同时,能正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向大众传递讯息前,尽到最基本的查证义务,并适时借重他方专业。如果像这次的事件一再发生,恐怕会有人跳出来主张,「就是有人会指鹿为马、乱讲话」,因此要比照酒驾加重公然侮辱的刑责来端正风气,对妨碍名誉的除罪化没有任何帮助。(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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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及LAWPARTNER。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