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结构债案判7年半 张平沼登报:万难甘服将上诉

▲张平沼资料画面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台湾高等法院17日依违反证交法背信罪,判金鼎创办人张平沼与妻子陈淑珠夫妇各7年6月、8年6月。张今日在各大报刊登声明表示:「本人行事向来秉持守法诚信,竟因奉行政府政策遭判有罪万难甘服!将上诉昭公道。」

判决指出,金管会民国93年为解决因联合投信基金亏损引爆的赎回潮,下令各投信出清结构债,而且不得令投资人亏损;但隔年张平沼出清时,为避免一次出清可能亏损5、6亿元,将金鼎投信持有的结构债,以帐列成本卖断给家族持有的5家投资公司,再由陈淑珠任董事长的金鼎证全额承作附卖回交易

法院认为,陈淑珠当时明知竞远等5家投资公司资力不足,且结构债面额85.6亿元,实际价值远低于面额,仍然指示前金鼎证副总房冠宝全额承作附卖回交易,使金鼎证损失1亿余元;陈另在民国95年开发金意图并购金鼎证券时,为巩固经营权,不顾公司人员反对,令房冠宝以增加附卖回交易融资2.5亿元给张平沼家族的投信公司,套取资金后再由陈淑珠收购金鼎证股权,取得过半席次董事。

法院于民国99年一审宣判,审酌被告犯罪所得均逾亿元而量处重刑,判张平沼7年6月、陈淑珠8年6月、房冠宝8年4月。全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仍依违反证交法的背信等罪,判3名被告相同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