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金弊案何寿川遭判8年半 将上诉捍卫声誉

永丰集团创办人何寿川(左)遭判刑8年6月,今透过律师陈彦希(右)发声明表示遗憾,强调会上诉到底。(资料照/黄捷摄)

永丰金弊案20日审结,台北地院依《证券交易法》加重特别背信罪判集团创办人何寿川8年6月徒刑。何得知有罪结果,透过律师陈彦希发声明表示遗憾,强调将上诉到底,捍卫自身清白及声誉

声明指出,北院认定何寿川与三宝集团董事李俊杰有期约不法分润协议,有重大误解,何、李共同投资1788大楼,曾讨论股东权益分配,但从未要求超过股东出资额以外的利益,当然不是期约不正利益,更未违背职务安排旗下公司进行不法交易来获取个人私利。

有关永丰金租赁的6000万美金贷款,是2009年旧客户三宝集团延续下来的业务,何寿川未做任何指示,办理贷款人员均已获判无罪,赚取的利息也未被认定为不法所得,可见此为合法贷款。

何寿川知道美林公司破产而必须贱售1788大楼股权,为善尽董事忠实义务,把该有利投资机会介绍给永丰余投控,经永丰余董事长邱秀莹指示相关部门评估,认为是有价值的投资机会,于是决定进行投资,并非帮助李俊杰解决资金问题

声明强调,永丰金租赁于2009年至2017年间,贷款给三宝集团总计获利新台币20亿余元,永丰余及元太科技公司则于2011年至2017年间,从本案各自获利美金389万元,未损及公司权益,也未被认定为不法所得,可见何寿川并无违背公司董事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