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宝案」台北地院判刑8年半 何寿川声明:上诉到底

永丰金前董事何寿川。(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台北地方法院今(20)日针对三宝案,一审宣判何寿川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特别背信罪判刑8年半,永丰金前董事长何寿川委任律师陈彦希表示,对此何寿川深表遗憾,将继续上诉,以捍卫自身的清白。并且也发表了五大声明

一,法院认为何寿川与三宝集团董事长李俊杰,有所谓期约不法分润协议,显有重大误解。何寿川与李俊杰曾共同投资1788大楼,因此曾讨论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但从未要求超过股东出资额以外的利益,当然不是期约不正利益,更未曾违背职务安排永丰金租赁、永丰余投控元太科技公司进行任何不法交易来获取个人私利。

二,有关永丰金租赁的6000万美元贷款,是2009年旧客户三宝集团延续下来的业务,何寿川未做任何指示,永丰金租赁办理贷款人员均已获判无罪,且所赚取利息,并未被认定为不法所得,可见此为合法贷款。

三,何寿川知道美林公司破产而必须贱售1788大楼股权,为善尽董事的忠实义务,把该有利之投资机会介绍给永丰余投控公司,经公司董事长邱秀莹指示相关部门评估后,认为是有价值的投资机会,于是决定进行投资,并非帮助三宝集团李俊杰解决资金问题。永丰余投控公司上述投资,于2017年8月间回收本金也确实赚取高达389万美元利益,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高额获利,并无任何损失,且该利益并未被认定为不法所得。

四,元太科技公司投资850万美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为时任董事长刘思诚根据永丰余投控公司的推荐所做的决定,该投资与何寿川无关。元太科技所做上述投资,于2017年8月间回收本金并收取高达389万美元利益,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高额获利,并无任何损失,且该利益并未被认定为不法所得。

五,永丰金租赁于民国2009年至2017年间,贷款给三宝集团总计获利达新台币20亿余元,永丰余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于民国2011年至2017年,各获利389万美元,并未损及公司权益,何寿川并无违背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该声明指出,何寿川为捍卫自身的清白及声誉,将继续上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