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宝案遭判8年8月 永丰金前董座何寿川:上诉到底
永丰金控前董事长何寿川。(资料照)
台湾高等法院27日针对三宝案宣判,撤销一审案决,改依证交法加重特别背信罪判处永丰金控前董事长何寿川有期徒刑8年8月,委任律师余明贤表示,何寿川透过律师发出声明,对此深表遗憾,将继续上诉,以捍卫自身的清白。
何寿川强调,为捍卫自身的清白及声誉,将继续上诉到底。
委任律师余明贤表示,高院判决已经肯认何寿川先生并未收受所谓「不当利益」,亦未将永丰金租赁贷款予三宝之资金,以及永丰余投控、元太科技之投资据为己有,没有掏空公司的事实。
另外,高院判决也认定,永丰金租赁系以放款收受利息之方式承作三宝之贷款,且永丰金租赁承作之利率远高于银行,并有要求一定程度之担保品,因此获利逾新台币20亿元。然而竟又认为贷得资金去投资1788大楼所创造收益之3.56%,应该再分配给永丰金租赁,显然前后矛盾,也与租赁实务及一般认知相去甚远。
余明贤律师表示,永丰余投控及元太科技针对1788大楼案之投资,是以当时市价之6折向破产之美林证券购买释出的股权,是高利润、低风险的商业投资,且经过各公司专业经理人严谨的内部评估程序,何寿川先生并未参与,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响各公司之决策。况且永丰余投控及元太科技已全数收回本金,并获配各389万美金之投资收益,没有任何损害。高等法院忽略客观的事证,认定何寿川先生挪用永丰余投控及元太科技之资金以填补三宝集团收购1788大楼股权之资金缺口,实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