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鸿明掏空案 判刑8年定谳
林鸿明是「三重帮」、宏国集团第二代,其父亲是宏国集团创办人林堉琪,他是原名「林三号」的金尚昌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以淡水水仙段13笔土地及米兰段59笔土地,分别向中联信托设定抵押担保借款11亿元及7亿多元,但2001年起即未正常缴息。
林鸿明因觊觎这些土地开发利益,将土地移转给自己掌控。其中,米兰段土地部分,2002年他指示人头买受米兰段土地,在中联信托未同意下,将米兰段土地所有权移转给人头,再回流4.8亿元的利益给林三号公司,获利3.05亿元。
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为,林鸿明是具有社经地位的企业家,竟趁公司经营困难之际,精心谋划、掩饰关系人交易,牺牲公司及全体股东最大利益牟取私利,导致公司、股东遭受重大损害,又未据实揭露,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及投资人、公司利害关系人之权益。
更二审考量林男犯后饰词卸责,态度不佳,致使公司受损程度、不法所得数额甚钜,依《证交法》判刑三年、六年,并定应执行徒刑八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