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事长林鸿明掏空金尚昌案 更审改重判10年

林鸿明。(图/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前台北101大楼董事长宏国集团副董事长林鸿明,涉嫌在1998年间,利用淡水大笔土地,向中联信托贷款,并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一审将他重判9年半,但二审改轻判1年8月。案经撤销发回后,高院更一审20日又将他改重判有期徒刑10年。可上诉。

本案于1998年发生,检方起诉指出,当时林鸿明上市公司金尚昌的负责人,金尚昌以新北市淡水区水仙段、米兰段两批共72笔土地,向中联信托贷款合计18亿5千余万元,但2001年起缴不出本息,2002年起就被中联列为呆帐催收。由于林鸿明所在的宏国集团也是中联信托的大股东,林鸿明在得知中联打算把对金尚昌的债权打折出售,于是出资12亿元找白天鹅建设面向中联买下。再以人头公司、人头地主,将这批土地过户,从中获利12亿余元,林鸿明全部私吞。

检调单位侦办后,2012年发动大规模搜索,并将林鸿明声押获准。全案于2013年侦查终结,检方对林鸿明依照《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等罪,对林鸿明提起公诉,并具体求处有期徒刑12年、并科罚金4亿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将林鸿明重判9年半,但上诉二审后,高院2015年间却认定林鸿明仅犯「伪造文书」、《证券交易法》「财报不实」等罪,轻判1年8月与3月,3月部分可易科罚金。二审判决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由高院进行更一审。

更一审于20日宣判,高院认为林鸿明犯下《证券交易法》「不利益交易」、「财报不实」等3罪,犯罪所得高达19亿4319万余元。高院审酌林鸿明身为企业家,具相当社经地位,有一定影响力,理应恪遵法令;但其担任金尚昌公司之实际负责人,未尽忠实义务及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却精心谋划并主导使公司为不利益之交易,另公告不实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以牟取个人私利,非但直接导致公司、股东遭受重大损害,亦足以严重危害证券市场之稳定及大众投资人权益,且犯后未思己过,饰 词卸责,呈现相当之恶性,自不容轻纵。高院因此将他重判有期徒刑10年,并宣告没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亿9千余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