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事长林鸿明涉掏空金尚昌重判10年 撤销发回更审

▲前101董事长林鸿明涉嫌掏空金尚昌案,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二审。(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前台北101大楼董事长、宏国集团副董事长林鸿明,涉嫌在1998年间利用淡水大笔土地,向中联信托贷款,并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更审遭重判10年。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更审认定的罪名更少、刑度更低,却定更重的执行刑,量刑违反比例原则,因此撤销更审10年刑度的判决,发回高等法院更二审。

股票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原本为三重帮林家私人公司「林三号」,林三号公司后来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改名为金尚昌公司;但金尚昌爆发掏空案件后,2013年间又经股东会同意后,改名为「爱山林建设公司。

林鸿明原本为金尚昌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早年陆续收购家族成员所有的淡水镇水仙段、米兰段多笔土地。1998年间,金尚昌以淡水镇水仙段的69笔土地,向同属宏国集团的中联信托贷款18亿多元,后来宏国集团爆发财务风暴,这些贷款被中联信托列呆帐。但中联信托又将这笔呆帐以12亿元转卖「白天鹅」建设公司,林鸿明再以自己1人支配的「启扬」公司以12亿100万元向白天鹅买回土地;之后与大隐建设合盖「蓝海豪宅,赚取10.22亿利润。至于价值12亿余元的米兰段土地,则在买主王在山等三人以7.9亿元取得所有权后,由林鸿明再以5亿元买回。

检方认为林鸿明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金尚昌公司,对林鸿明等4人,提起公诉。林鸿明一审遭重判9年半,二审改轻判1年8月,但高院2018年更一审又将他重判10年。

全案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林鸿明犯5罪、总计宣告19年的刑期,当时只定出9年半的应执行刑;但更审减少认定为3罪、总计宣告14年刑期,但却增加定应执行刑为10年,量刑不符合比例原则。另外更审法院也未说明他不法获利2亿元为何构成《证券交易法》中的重大损害,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论述清楚,因此撤销更审判决,发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