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座林蔚山掏空公司 高院更二审判赔尚志投资13亿
▲前大同公司董事长林蔚山遭判刑定谳已经入监,如今高院再判决他须赔偿大同子公司13亿元。(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上市公司大同,前董事长林蔚山因挪用公款,金援私人投资的通达公司,造成大同集团亏损15亿6千余万元,遭判刑8年定谳,已入监服刑5年余。投保中心代替投资人求偿,高等法院3日的更二审改判林蔚山须赔偿尚志投资公司近13亿元。可上诉。
大同公司于1918年成立,当时创办人为林尚志,以工业为主。黄金时期的大同电锅,成为台湾每家每户都必备的明星产品。之后由林尚志的儿子林挺生接掌公司,他政商关系良好,曾任台北市议会前议长、总统府资政,再加上大同公司的关系,让林挺生被誉为台湾的「工业之父」。林挺生过世后由长子林蔚山接手,大同公司也在这20多年内发生状况。
林蔚山在1999年间以个人的资金投资通达电子公司,但通达公司亏损不断,林蔚山在2006年间,指示大同集团的高层人员对通达公司融资,接着再合并通达公司,造成大同公司及其从属公司尚志投资公司、尚志资产公司均产生严重亏损。检方认为林蔚山的行为对大同公司造成17亿余元的呆帐,对他提起公诉,林蔚山最后遭判刑8年定谳,已于2019年6月发监执行。
投保中心代替投资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先位请求林蔚山赔偿大同公司19亿692万3283元本息;备位请求林蔚山赔偿尚志资产开发公司1亿8899万1000元本息,以及赔偿给付尚志投资公公司17亿1793万2283元本息。
一二审均判决林蔚山败诉,必须赔偿。高院更一审审理后,更全数判准大同公司请求的19亿692万3283元,还加计自2012年12月起的利息,总计判决林蔚山须赔偿大同公司22亿余元。但案件再经最高法院废弃发回,由高院更二审。
高院更二审3日再做出改判,改判决林蔚山须赔偿尚志投资公司12亿9262万5157元;再加计自去年追加备位之诉起算的利息,林蔚山须赔偿超过13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