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金尚昌掏空案遭求偿 林鸿明等人二审逆转须赔近5亿

金尚昌掏空案,高院二审逆转改判林鸿明等人须连带赔偿近5亿元。(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前台北101大楼董事长宏国集团副董事长林鸿明,涉嫌在1998年间利用淡水大笔土地,向中联信托贷款,并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更审遭重判10年,目前上诉最高法院审理中。金尚昌公司求偿10亿多元,一审未准,但高院二审3日出现改判,判决林鸿明须与另2人连带赔偿近5亿元。

股票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原本为三重帮林家私人公司「林三号」,林三号公司后来股票公开发行后,改名为金尚昌公司;但金尚昌爆发掏空案件后,2013年间又经股东会同意后,改名为「爱山林建设公司。

而林鸿明原本为金尚昌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早年陆续收购家族成员所有的淡水镇水仙段、米兰段多笔土地。1998年间,金尚昌以淡水镇水仙段的69笔土地,向同属宏国集团的中联信托贷款18亿多元,后来宏国集团爆发财务风暴,这些贷款被中联信托列呆帐。但中联信托又将这笔呆帐以12亿元转卖「白天鹅」建设公司,林鸿明再以自己1人支配的「启扬」公司以12亿100万元向白天鹅买回土地;之后与大隐建设合盖「蓝海豪宅,赚取10.22亿利润。至于价值12亿余元的米兰段土地,则在买主王在山等三人以7.9亿元取得所有权后,由林鸿明再以5亿元买回。

检方认为林鸿明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金尚昌公司,对林鸿明与宏国集团副董事长林南聪、金尚昌公司总经理陈祈苍与金尚昌财务财务长董翠华等4人,提起公诉。林鸿明一审遭重判9年半,二审改轻判1年8月,但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高院2018年更一审又将他重判10年,目前上诉最高法院审理中。

至于金尚昌公司也起诉对林鸿明、陈祈苍、董翠华等3人求偿10亿多元的损失,一审全数驳回。但上诉二审后,高院认为在水仙段的土地部分,林鸿明的启扬公司仅支付3500万元就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后又辗转透过人头地主与他人合作在水仙段土地上兴建建物出售获利,让金尚昌受有2亿3933万1447元的土地所有权损害,及丧失在该土地兴建建物出售可获得之预期利益7亿202万3701元,经过计算后,这部分逆转判决林鸿明等3人须连带赔偿4亿9633万1447元本息,若判决确定加上利息的话,林鸿明等人须赔偿近7亿元。另外高院这此也认为,米兰段的损失部分为2亿5813万96元,应由陈祈苍一人赔偿。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