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案蔡友才遭求偿57亿 一审免赔

兆丰银遭美方、我金管会裁罚共57亿余元,提告向前董事蔡友才(图)、前总经理吴汉卿求偿,今遭台北地院驳回。(本报资料照片

丰银纽约分行因违反美国反洗钱规定,2016年遭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署(NYDFS)、我国金管会裁罚共57亿余元。兆丰银认为是前董事长蔡友才、前总经理吴汉卿疏失造成,提告求偿这笔罚金,但台北地院引用「商业判断法则」,认为不能单就裁罚结果反推当初有疏失,遂判兆丰银败诉,可上诉。

兆丰对蔡友才、吴汉卿的求偿金额,是以NYDFS裁罚纽约分行1.8亿美元、折合台币约57亿余元,加上我国金管会裁罚的1000万元为基础,这笔罚金也创下金融业银行向董事求偿金额的最高纪录

兆丰银主张,NYDFS于2016年间出具年度金融检查报告,指出纽约分行有15项缺失,但蔡友才、吴汉卿轻忽重要性,没有任何积极处置,怠于维护公司利益,甚至伪造不实「Cover letter」应付,最后被NYDFS、金管会裁罚,2人违反忠实义务、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业务处理、监督均有过失,应付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美国司法实务发展出「商业判断法则」,认为商业行为多少都有风险,为免事后司法诉讼不当牵制商业活动,即使负责人决策导致公司亏损,且事后证明决策错误法院也不应以「事后猜测角度认定决策当下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法官认为,除非能证明决策者当下出于「恶意」目的,或存有重大利益冲突关系,或处于「资讯不足」而滥用裁量情况,才能认定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但本件兆丰银无法证明蔡友才、吴汉卿有这些情况,以及不实「Cover letter」与裁罚间的因果关系故判兆丰银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