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座林蔚山掏空公司 更二审判赔「尚志投资」12.9亿元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图本报资料照)
大同公司前董事长林蔚山涉嫌掏空公司,最高法院依证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3亿元,没收13亿余元犯罪所得。投保中心提损害赔偿诉讼,先位请求林给付大同公司19亿692万元本息,备位请求给付尚志资产开发公司1亿8899万余元、给付尚志投资公司17亿1793万余元。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今判林应给付尚志投资公司12亿9262万5157元。可上诉。
投保中心指控,林蔚山自2006年3月1日起担任大同公司董事长,为免遭银行追偿2005年9月间以个人身分为通达国际公司所负连带保证债务。
因此,林在同时担任大同公司及其从属公司尚志资产开发、尚志资产投资董事长期间,从2005年9月起至2010年底止,滥用权限,指示尚志资产开发公司借款给通达公司,或指示尚志投资公司以持续借款、以债作股、现金增资等方式挹注通达公司资金。
尚志资产开发至今仍有1亿8899万1000元未获清偿,尚志投资公司则因提供20亿7105万5157元资金而血本无归,大同公司也因从属公司的损害而受有同额的金钱损失。
投保中心依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公司法、民法规定请求林蔚山应直接赔偿大同公司19亿692万3283元本息。
若认为投保中心不得代表大同公司请求直接赔偿,备位之诉则是依投保法、公司法规定,请求林蔚山分别赔偿尚志资产开发、尚志投资公司损害。
更二审审理期间,投保中心和林蔚山达成争点简化协议,因林并非以控制公司地位的大同公司指示从属公司借款或挹注资金给通达公司,不适用「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不能将从属公司的损害直接认定是大同公司的损害,投保中心不能代表大同公司请求赔偿。
不过,投保中心迟于去年11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追加备位之诉,从属公司对林蔚山所得主张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部分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均已罹于时效。
林既为时效抗辩,投保中心自仅得向林请求未罹于时效部分,是其可请求赔偿金额,为去年11月10日追加起诉时往前回溯15年,尚志投资公司共12亿9262万5157元及法定迟延利息。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