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空大同集团13亿金援通达 董座林蔚山遭判8年并科3亿

▲林蔚山被控投资周云楠通达国际公司,害大同集团损失20多亿元。(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大同集团董事长林蔚山被控10多年前投资女性友人周云楠的通达国际公司,后因亏损10多亿元,林涉违法指示大同子公司尚资金援,导致大同集团损失13亿元,一审林被依违反《证交法》各判刑4年半,二审高院判林8年徒刑,并科罚金3亿元。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宣判,林蔚山处有期徒刑8年,并科罚金3亿元,尚资公司财务课长黄仁宏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向公库支付100万元。

林蔚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13亿5267万元没收,通达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15亿6858万元也没收,不过对林蔚山或通达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之任一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没收或追征,于该没收或追征之范围内,另一人免除其责。

一审判决指出,林蔚山于60年间担任大同公司总经理,并自95年3月17日起改任该公司董事长,肩负代领大同集团创造最大利益之重责大任,但公司资产应为全体股东所共有,而非其个人家族之私有财产,自不得仅为一己之私而恣意挪用公司资产,又林蔚山虽兼任大同公司、尚资公司及尚投公司之董事长,但其与3公司属不同之人格林以个人身分投资通达公司,无论盈亏情形如何,均与大同公司、尚资公司或尚投公司无关。

高院认为,林蔚山因通达公司财务状况极度不佳,为避免其遭追索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引爆之财务危机,竟执意使尚资公司违法贷与通达公司,及使尚投公司违法并购通达公司并担任该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之连带保证人,进而挹注资金,致大同遭受高达13亿1743万元损害,而黄仁宏身为尚资公司之财务课长,却未坚守其会计之独立性盲目听从林蔚山指示,但考量黄为顾全工作家庭,不得不配合,因此依违反证券交易法、犯罪所得达1亿元以上之背信罪,判林有期徒刑8年,并科罚金3亿元;黄仁宏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向公库支付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