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座林蔚山判囚8年定谳 还须赔19亿多元
大同前董座林蔚山判囚8年定谳 还须赔19亿多元。本报资料照片
前大同集团董事长林蔚山挪用公司资产不法获利13亿多元,前年最高法院将他判囚8年、并科罚金3亿元、追征犯罪所得13亿余元定谳;证券期货交易保护中心对他提起民事讼诉,高院更一审判林蔚山须赔偿19亿692万3283元。可上诉。
林蔚山同时身为大同、尚资、尚投公司的董事长兼大股东,掌握公司经营决策权,但他在2000年间以个人资金投资3,000多万元担任通达公司董事,并担保通达向银行贷款债务,未料,通达亏损并跳票,林蔚山为免遭银行追讨,却私自挪用大同集团资产。
林蔚山滥用董事长权限,自2005年起,先指示尚资公司融资通达,再由尚投公司并购通达,「左手卖给右手」,事后林蔚山改任通达董事长,让尚投继续为通达还款,致尚资公司非法利益输送给通达3亿多元,并因此导致尚资的母公司大同公司损失13亿多元。
民事赔偿部分,高院更一审认定林男任职大同公司董事长期间,为避免遭银行追偿其连带债务,未利益回避,违反公司内部控管、稽核制度,滥用董事长职权,使尚资公司、尚投公司挹注通达公司大量资金,终致大同公司遭受重大损害。
更一审认为,林蔚山未忠实执行业务,违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应赔偿大同公司之损害,判决须赔偿投保中心19亿692万3283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