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鸿明掏空公司判刑定谳须入狱 3亿多元犯罪所得没收

前台北101董事长林鸿明(本报资料照片)

前台北101董事长林鸿明涉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开发公司不法获利,最高法院驳回上诉,依违反证交法之使公司为不利益交易罪判刑8年,没收犯罪所得3亿500万元,全案定谳,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宏国集团副董林鸿明是原名「林三号」的金尚昌公司实际负责人,早年陆续收购家族成员所有的淡水镇水仙段、米兰段多笔土地。1998年间,金尚昌以淡水镇的69笔土地,向同属宏国集团的中联信托贷款18亿多元,后来宏国集团爆发财务风暴,这些贷款被中联信托列呆帐。

林鸿明被控找宏国副总、中联信托董事林南聪,委托白天鹅建设出面向中联信托标下金尚昌不良债权,规避关系人交易;白天鹅以12亿买下淡水镇水仙段大批土地、建造执照、兴建权利。

同时间林鸿明涉嫌出资100万元,找友人刘淑芳成立启扬资产管理公司,白天鹅就以12亿多元将不良债权转卖启扬;启扬再找大隐建设合作开发水仙段兴建「淡水蓝海」豪宅,让林鸿明获利10亿多元,掏空金尚昌。

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为林鸿明是具有社经地位的企业家,竟趁公司经营困难之际,精心谋划、掩饰关系人交易,牺牲公司及全体股东最大利益牟取私利,导致公司、股东遭受重大损害,又未据实揭露,严重危害证券市场之稳定及投资人、公司利害关系人之权益。

更二审认为林男犯后饰词卸责,态度不佳,致使公司受损程度、不法所得数额均巨,各依使公司为不利益交易罪判刑3年及6年,并定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台北101董事长林鸿明不利益交易罪8年3亿500万定谳启动防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