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山挪大同资产私用 二审重判8年并科罚金3亿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老牌家电大同公司董座林蔚山被控盗用公司资产填补私人亏损台湾高等法13日更改一审判决,依违反公司法判刑5月、一般背信判刑3月、证交法的背信犯罪金额新台币1亿元,判刑8年,并科罚金新台币3亿元,全案仍可上诉。

▲大同公司董座林蔚山(左)涉嫌挪用公司资产填补私人投资亏损,二审遭重判8年。(图/资料照)

林蔚山被控10多年前投资女性友人周云楠通达国际公司,后因通达亏损10多亿元,林蔚山为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涉嫌利用大同公司董事职权,指示大同子公司尚资公司资金融通予通达公司,并执意由子公司尚投公司并购通达公司。

最后导致尚资公司利益输送金额达3亿多元,大同公司96年至99年度依持股比率所承担直接或间接投资尚投公司损失至少17亿余元金援通达,致使大同集团共损失20亿元,新北地方法院认定林蔚山滥用权限,用资金填补私人亏损,严重损害投资人权益,判刑4年半。

高院今天改依至少判刑7年以上的证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林蔚山8年徒刑判,并科罚金3亿元,同案被告通达公司负责人周云楠、尚资主计长黄仁宏等人,则各被判刑5年、3年10月不等。

高院表示,原审误认林蔚山犯罪金额未达1亿元,未依照公司法及一般背信罪而易科罚金,检方上诉表示量刑过轻,尚非全无理由,因此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并审酌公开上市公司为集投资大众资力社会公器,不再是个人私有财产,上市公司董事恣意挪用公司资产或不当关系人交易,对投资大众及该公司员工都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