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林镇长黄贞瑜公车私用 二审改判缓刑

黄贞瑜表示,绝无意图贪图公家的好处,也没有贪污,但不否认公私混淆,也承认未善尽公家财产的保管责任,但对的事情据理力争,错的事情要付出政治上及法律上的代价,绝不逃避,只求整个案件的事实应该被还原;至于上诉与否将会再与律师讨论。

台南高分院认为,黄贞瑜原本就可使用公务车,并非施行诈术才使用;她与先生将公务车挪作私用,逸出公务车的使用规定,还持车队加油卡核销油料,违背忠诚义务,但不合诈欺要件。另外,李也已缴回6183 元,原审量刑太重,因此撤销原判决,改以背信罪论刑。

二审还说,两人一时失虑犯罪,造成国库损失金额也不大,审理时坦承错误,显见有悔过反省之意,相信经此侦审程序及论罪科刑教训后,应知所警惕无再犯之虞,因此宣告2人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