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光电业者索贿!通霄前镇长认罪缴回107万 二审刑期减半改判5年

▲前苗栗县通霄镇长陈汉志涉收回扣,上诉后减轻刑期判5年。(图/资料照)

记者刘人豪/苗栗报导

前苗栗县通霄镇长陈汉志,因为在太阳能光电业者申请专区等数个工程案中索取回扣,苗栗地方法院审理后,依不违背职务要求贿赂罪、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他应执行有期徒刑10年,没收犯罪所得107万。陈汉志上诉后,台中高分院认为陈汉志于侦查中自白,且缴回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

法官调查,陈汉志、镇长机要秘书陈志豪、镇务顾问黄晏乐,于陈汉志就任之初,就共同谋议向厂商索贿,并由黄晏乐于2019年3、4月间,向光电业者贺喜的林瑞洋,探询参与公有土地架设太阳能板标租案之意愿,林瑞洋表示有参与意愿后,受邀至陈汉志服务处洽谈,陈志豪当场询问林瑞洋:若贺喜公司得标,愿给付多少贿赂?但双方未达成共识。

陈汉志于2019年8月间某日,向有意参与通霄镇太阳能光电标租案之能旺公司监察人蔡弘懋询问,「外面的行情多少」,并表示他知道一般行情,蔡弘懋则回以得标后会知道礼貌。陈汉志再指示不知情的承办人林国骅,将非属应秘密之该案文件档案交付给蔡弘懋,有利于能旺公司事先评估。

而安集公司得标再统包给能旺公司施作后,蔡弘懋于同年12月某日上午,在陈汉志服务处交付以纸袋包装的36万元贿赂给陈汉志,再于2021年4月13日,在苗栗县通霄海水浴场旁土地公庙前,将以纸袋包装之71万元贿赂丢到陈汉志驾驶的公务车内而交付给陈汉志,作为得标的对价。

▲前通霄镇长陈汉志。(图/资料照)

法院认为陈汉志虽仅坦承向蔡弘懋收受贿赂,否认向林瑞洋要求贿赂,陈志豪则否认要求贿赂犯行,但黄晏乐、蔡弘懋均对于犯罪事实坦承不讳,并经林瑞洋、能旺公司叶建宏等人证述明确,尚有手机截图、跟监照片等资料佐证。从而,本案事证明确,被告陈汉志、陈志豪、黄晏乐、蔡弘懋4人犯行均可认定。

法官审酌陈汉志身为镇长,本应廉洁自持,竟对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收受贿赂,罔顾选民付托,败坏官箴,考量贿赂金额达107万元等情,判有期徒刑7年6月、8年,应执行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5年;陈志豪判有期徒刑3年8月,褫夺公权3年;黄晏乐判有期徒刑1年4月,缓刑3年,向公库支付10万元,褫夺公权2年;蔡弘懋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并向公库支付8万元,褫夺公权2年。

陈汉志、陈志豪及检察官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认为在贺喜案中,林瑞洋历次陈述不一致,后来也跟陈汉志未达成共识各自离去,而「要求贿赂罪」没有处罚未遂、更没有处罚预备犯,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陈汉志、陈志豪均无罪。

至于陈汉志向蔡弘懋索贿107万元部分,台中高分院认为陈汉志于侦查中自白,且缴回犯罪所得,符合贪污治罪条例减刑规定,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07万元没收。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