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光电业者 前台西乡长重判12年

云林县前台西乡长林芬莹以核发路权为由,透过丈夫丁文彬向太阳能光电业者收贿560万元,云林地方法院16日审结,依收贿罪,判处林芬莹有期徒刑12年。(摘自台西乡公所网页)

云林县前台西乡长林芬莹以核发路权为由,透过丈夫丁文彬向太阳能光电业者收贿560万元,云林地方法院16日审结,依收贿罪,判处林芬莹有期徒刑12年;丁文彬则判处13年6月徒刑,2人均褫夺公权5年,追征没收未扣案犯罪所得540万元。林芬莹得知被重判,强调是被冤枉,一定会上诉到底。

同案3位「白手套」,都触犯交付贿赂罪。其中林水生,判刑10月,缓刑4年,付公库10万元,没收扣案犯罪所得140万;沈存再,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向公库支付5万元;王振南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

本案起因昱昶公司考量太阳能光电有林带通行权、架空电杆租用的申请需求,自2020年8月18日起,多次向台西乡公所提出架空电杆租用及林带通行权申请,结果遭拒绝挂件,且相关公文都遭台西乡公所刁难,于是透过内定下包商、即台西乡在地施作工程的顺禾亿公司总经理王振南协助处理路权申请事宜。

王振南原已结识林水生,知悉林认识丁文彬,就引荐林水生予沈存再,请林水生协助日后富台公司向台西乡公所申请核发路权。王振南透过林水生邀约丁文彬会面,林水生知悉丁文彬为台西乡长林芬莹的配偶,对台西乡乡务有一定影响力,即由丁向林传达昱昶公司需支付1甲地40万元的贿款,作为换取昱昶公司申请乡公所核发路权的对价,几经斡旋价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现金560万,作为台西乡公所核发路权予昱昶公司的代价,林水生即转知沈存再等人,沈、王等认此金额可行,再考量林水生居间联络丁文彬协调路权申请事宜,决议支付120万公关酬谢费予林水生。

云林地院审理后认定,业者2021年11月25日顺利取得公所的林带通行权,就是丁于同年11月2日收受白手套所交付的560万元后的结果。

判决指出,林芬莹知悉丁文彬都在联络太阳能业者向公所申请相关事宜,且丁收贿当天,她目睹丈夫将装有贿款的纸箱放回车上,都足以认定夫妇俩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考量整起收贿案,丁是处于主导地位,从头到尾都是借着林在公所内给予的影响力,对厂商上下其手,所以刑度上会比林芬莹来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