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通霄镇长陈汉志涉贪判决出炉 应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前通霄镇长乡陈汉志涉贪案一审判决出炉,应执行有期徒刑10年。(谢明俊摄)
前通霄镇长陈汉志涉及收贿案,经苗栗地院审结24日宣判,依违犯不违背职务要求贿赂罪,处有期徒刑7年6月,褫夺公权5年。又犯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处有期徒刑8年,褫夺公权5年,犯罪所得新台币107万元没收。应执行有期徒刑10年。另镇公所秘书陈志豪则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褫夺公权3年,厂商蔡弘懋则依交付贿赂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褫夺公权2年,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地院调查,前通霄镇长陈汉志、机要秘书陈志豪、镇务顾问黄晏乐于陈汉志就任之初,就共同谋议向厂商要求贿赂,并由黄晏乐于2019年3、4月间,向贺喜公司的林瑞洋探询参与公有土地架设太阳能板标租案的意愿,林瑞洋表示有参与意愿后,受邀至陈汉志服务处洽谈,陈志豪当场询问林瑞洋,若贺喜公司得标,愿给付多少贿赂,但双方未达成共识。
陈汉志后于2019年8月间某日,向有意参与通霄镇太阳能光电标租2案的能旺公司监察人蔡弘懋询问,外面的行情多少,并表示他知道一般行情,蔡弘懋则回以得标后会知道礼貌。陈汉志再指示不知情的承办人林国骅,将非属应秘密的该案文件档案交付给蔡弘懋,有利于能旺公司事先评估。
待安集公司得标再统包给能旺公司施作后,蔡弘懋遂于同年12月某日上午,在陈汉志服务处交付以纸袋包装的36万元贿赂给陈汉志,再于2021年4月13日在苗栗县通霄海水浴场旁土地公庙前,将以纸袋包装的71万元贿赂款项,丢到陈汉志驾驶的公务车内,作为得标的对价。
苗栗地院审理结果认为,被告陈汉志虽仅坦承向蔡弘懋收受贿赂,否认向林瑞洋要求贿赂,被告陈志豪则否认要求贿赂犯行,但同案被告黄晏乐、蔡弘懋均对于犯罪事实坦承不讳,并经林瑞洋、能旺公司的叶建宏等人证述明确,尚有手机截图、跟监照片等资料佐证。本案事证明确,被告陈汉志、陈志豪、黄晏乐、蔡弘懋4人犯行均可认定。
法官量刑审酌被告陈汉志身为镇长,本应廉洁自持,竟对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收受贿赂,罔顾选民付托,败坏官箴,考量贿赂金额达10 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6月及8年,应执行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5年。
被告陈志豪曾于侦查中自白,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规定减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8月,褫夺公权3年。,被告黄晏乐虽非公务员,但与公务员共要求贿赂,并于侦查中自白,分别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证人保护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减刑,判处有期徒刑1年4月,缓刑3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褫夺公权2年。
至于被告蔡弘懋虽非公务员,但向公务员行贿,并在侦查及审判中均自白,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1 条第5项规定减刑,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并向公库支付8万元,褫夺公权2年。
而检察官另起诉标租案承办人林国骅共同要求、收受贿赂。法院审理结果认为,被告林国骅身为承办人,受镇长指示出席洽谈及交付档案,不能迳行认为有要求、收受贿赂的犯意联络,且依卷内事证,检察官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林国骅有要求、收受贿赂的行为 ,故判决被告林国骅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