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亿5千万元 福建前副省长张志南一审判刑14年
大陆光明网报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前常委、福建省前副省长张志南,在闽任发改委主任、副省长任内,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约343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合新台币1亿5千万元)受贿、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科罚金300万元。(中新社)
大陆光明网报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前常委、福建省前副省长张志南,在闽任发改委主任、副省长任内,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约343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合新台币1亿5千万元)受贿、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科罚金3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处罚应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科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张志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指出,1996年至2019年,被告张志南先后利用在福建省担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副省长、省委常委等职务上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用地审批、获取补助及银行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432万余元。2007年至2017年,张志南在其负责审批的相关专案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1.48亿余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志南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