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前副省长文国栋受贿8661万多元 一审获刑11年
青海省前副省长文国栋受贿8661万多元,一审获刑11年。(央视新闻)
大陆央视新闻报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人民政府前党组成员、副省长、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前书记、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前书记文国栋受贿1991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合新台币8661万多元)案,被告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科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文国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指出,2009年至2020年,被告文国栋先后利用担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中共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书记、中共海西州委书记及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91万余元。
经查,文国栋丧失理想信念宗旨,对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敷衍了事、另搞一套,甚至「靠煤吃煤」,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搞利益交换,充当非法采煤的「保护伞」,致使祁连山南麓青海境内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整而未治、禁而不绝。
文国栋被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无视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并违规收受礼金;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帮助特定关系人打招呼揽工程,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非法采煤、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文国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向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受贿37万余元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