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通霄镇长索贿入袋百万 二审认定索贿部分未遂减轻改判5年

苗栗县前通霄镇长陈汉志被控在2019年间在公所太阳能板招租标案,向蔡姓业者期约收贿107万元、向林姓业者索贿破局。一审依涉犯贪污罪判陈汉志徒刑10年;台中高分院7日改判5年、褫夺公权5年。(本报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苗栗县前通霄镇长陈汉志被控在2019年间在公所太阳能板招租标案,与公所机要秘书等人谋议向厂商要求贿赂,与蔡姓业者期约,收贿107万元;向林姓业者索贿却破局。一审依涉犯贪污罪判陈汉志徒刑10年;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审酌陈认罪、主动缴回贿款,收贿部分,改判5年、褫夺公权5年;索贿因未遂改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检调调查,通宵公所在2019年推出「苗栗县通霄镇公所公用不动产土地及屋顶空间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公开标租案」公开招租,时任通霄镇长陈汉志与公所陈姓机要秘书、黄姓镇务顾问等人谋议,向厂商要求贿赂。

陈等人在2019年3、4月间,向林姓业者当面探询参与太阳能板标租案意愿并开口索贿,但双方未达成共识而破局。此外,陈等在投标期间向有意投标的蔡姓厂商索贿,双方期约贿赂;蔡得标后,在2019年12月及2021年4月间分别交付陈36万及71万元,陈共收贿107万元作为得标对价。

一审时,陈坦承向蔡收贿,但否认向林索贿,但相关被告都坦承犯行、证人指证历历,并有联系截图、跟监照片等佐证,法官认定所犯贪污2罪,各判刑7年6月、8年,并定应执行刑10年、褫夺公权5年,陈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审结今天宣判,法官以陈向蔡姓业者收贿部分,于侦查中自白坦承犯行,并主动缴回犯罪所得,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予以减刑,改判5年、褫夺公权5年。

至于向林姓业者索贿部分,陈等否认犯行,辩称当时标案未成形,不可能索贿;法官认定并未毫无可采信,且检方举证的证据不足;另被控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职务上行为「要求贿络」罪,并没有处罚未遂及预备犯,此部分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