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清洁队长收贿 二审仍判10年

判决指出,钟男从1983年到2014年退休前,多次担任清洁队队长,由于当时雇用清洁队员并没有考试选评机制,采登记评选方式遴用新进人员,钟男身为队长有向主管面报各人选人事背景、建议及召开清洁队内部遴选会议等权责,他于是以此权限收取不当钱财。

钟男受朋友之托,收取5万到50万不等的贿款后,让友人或其亲友到板桥清洁队担任临时人员,或升任正式人员,他总计收贿11次金额,共计310万元。一审将他判刑10年6月。

高院认定钟男所为严重损害公务员清廉认真信誉,使进入清洁队或晋升须靠金钱与关系传言甚嚣尘上,积非成是,让清洁队整体遭受负面评价,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并依没收新制宣告没收钟的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