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队员侵占厨余回收桶 一审缓刑、二审免刑
新竹市李姓清洁队员4年前将价值298元的50公升厨余回收桶侵占,后来主动向廉政署自首;一审考量他犯后自首,且他须照顾1名极重度身心障碍的子女,将他依侵占公有财物罪判刑1年,缓刑3年,二审改判免刑。可上诉。
法官认为判决缓刑或免刑哪一种对公务员较有利,法界有争议,去年底最高法院一件裁判就指出,免刑看似比缓刑有利,但免刑会让公务员终身丧失任用公务员资格,实际上较不利,因此撤销二审的免刑判决,发回更审。
本案检方起诉指控,李男担任垃圾车随车人员,2017年9月他把垃圾车放置的备用50公升厨余回收桶,载回住家供自己使用,之后他因另案为新竹市环保局行政调查,在2019年3月13日向法务部廉政署自首犯行,并缴回厨余回收桶。
新竹地方法院考量李男犯罪后自首且自白犯行,又主动缴回犯罪所得之犯后态度,且侵占公有财物的数量、价值均甚微,他仍为清洁队之随车人员,须扶养母亲、太太及照顾1名极重度身心障碍之子女,判刑1年,宣告缓刑3年,但褫夺公权2年。
上诉后,高院认为没有处罚必要,改判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