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拾金不昧4万元 清洁队员贪298元厨余桶遭诉获判免刑

清洁队员贪298元厨余桶,二审获判缓刑。此为示意图,与本案当事人无关。(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竹市环保局李姓清洁员,多年前曾在垃圾堆中拾金不昧4万元,送交警方招领,而获得公开表扬。但没想到几年后,他竟将清洁队中298元的厨余桶带回家使用,被依照本刑10年以上的「侵占公有财物罪」提起公诉。一审将他判处缓刑,案经上诉,二审高院认定有罪,但改判处免刑。可上诉。

判决指出,李男从1990年2月起在新竹市环境保护局担任清洁队队员,当垃圾车随车人员。他在2012年间,当时薪水3万多元的李男,在清理垃圾时,看到一条裤子,李男当时觉得裤子口袋鼓鼓,颇为有异,因此伸手清理,竟意外发现口袋内居然有4万元。李男赶紧将钱送到警局招领,而且他明确告诉承办员警,希望能赶快找到失主,不会向失主要3成的酬劳。李男因此受公开表扬。

但本案发生于2017年9月间,李男将垃圾车上放置之备用50公升厨余回收桶(价值298元)带回家里使用,完全无人发现。一直到2019年3月间,李男因为调职,才将垃圾桶主动缴回清洁队。政风单位因此将他移送检方法办,检方依照本刑10年以上的《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有财物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时,李男认罪,一审法院认定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褫夺公权2年,但宣告缓刑3年的自新机会。而虽然李男获得缓刑不须入监,但因缓刑的效力不及于褫夺公权的从刑,若缓刑定谳后,李男将无退休金可领取,因此他上诉第二审

高院二审于2日宣判,高院仍认定他有罪,但改判免刑,可上诉。法界人士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去年11月间的见解,相较于缓刑,免刑在形式上对公务员有利,但《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而且免刑判决也属有罪判决,若因此免刑确定,李男就会丧失现任、再任公务员的资格,之前累积的公务员年资,也无法再续。此外,依司法院释字第66号解释,公务员因贪污判刑并宣告缓刑确定,只要缓刑期满、未被撤销缓刑就可以再任公职。因此综上所述,李男犯罪情节轻微,若遭免刑恐不利于公务员身分,本案很有可能不被最高法院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