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收容人4.8万金项链藏鞋底!看守所管理员贪污求减刑…法官不领情
▲台北看守所高姓管理员在新收、保管收容人物品时,竟起盗念,将收容人价值4万8千元的金项链占为己有。(图/记者陈雕文摄)
矫正署台北看守所管理员高姓男子在新收、保管物品时,竟把收容人董姓男子价值4万8千元的金项链藏在左手,意图占为己有。一审新北地院依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判高男有期徒刑1年,褫夺公权2年,并没收犯罪所得;二审时他请求减刑,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可上诉。
据判决,31岁的高男在台北看守所戒护科担任夜勤管理员。2018年10月6日凌晨3点许,1名中国籍董姓男子因窃盗案被裁定羁押,在进入看守所时,经手办理新收与物品保管手续的高男竟突起盗念,将董男交出的金项链藏在左手未放进保管袋,随后再趁董男前往舍房时放入自己右脚的皮鞋内,侵占得逞。
董男进入舍房后检查保管分户卡时,发现金项链没有被记载,经调阅监视器画面,高男犯行曝光。法院审理时,高男表示因欠债缺钱,才会突然兴起盗念,把金项链窃走。
一审新北地院审理时,法官考量他犯后主动自首坦承犯行,态度良好,且依案发时台湾公告牌价计算,1.033两金项链价值4万8千余元,审酌犯罪所得在5万元以下,得依法减刑,最后将高男依贪污治罪条例的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褫夺公权2年。
案经上诉,高男在二审时盼求法官能同情他处境替他减刑,但高院法官认为高男犯行有损公务机关形象,应予适度处罚,又高男的薪资虽然称不上优渥,但也不是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值得同情之处,认为他上诉无理由,31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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