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收容人4.8万金项链藏鞋底!看守所管理员贪污求减刑…法官不领情

台北看守所高姓管理员在新收、保管收容物品时,竟起盗念,将收容人价值4万8千元的金项链占为己有。(图/记者陈雕文摄)

记者徐恺昕/台北报导

矫正署台北看守所管理员高姓男子在新收、保管物品时,竟把收容人董姓男子价值4万8千元的金项链藏在左手,意图占为己有。一审新北地院依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高男有期徒刑1年,褫夺公权2年,并没收犯罪所得;二审时他请求减刑,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可上诉。

据判决,31岁的高男在台北看守所戒护科担任夜勤管理员。2018年10月6日凌晨3点许,1名中国籍董姓男子因窃盗案被裁定羁押,在进入看守所时,经手办理新收与物品保管手续的高男竟突起盗念,将董男交出的金项链藏在左手未放进保管袋,随后再趁董男前往舍房时放入自己右脚皮鞋内,侵占得逞。

董男进入舍房后检查保管分户卡时,发现金项链没有被记载,经调阅监视器画面,高男犯曝光法院审理时,高男表示因欠债缺钱,才会突然兴起盗念,把金项链窃走。

一审新北地院审理时,法官考量他犯后主动自首坦承犯行态度良好,且依案发时台湾公告牌价计算,1.033两金项链价值4万8千余元,审酌犯罪所得在5万元以下,得依法减刑,最后将高男依贪污治罪条例的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褫夺公权2年。

案经上诉,高男在二审时盼求法官能同情处境替他减刑,但高院法官认为高男犯行有损公务机关形象,应予适度处罚,又高男的薪资虽然称不上优渥,但也不是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值得同情之处,认为他上诉无理由,31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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