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素如收贿案二审判9年遭高院撤销发回更审

赖素如。(图/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北市议员赖素如贪污案,赖一审遭判刑10年、褫夺公权5年,上诉二审后改判刑9年、褫夺公权9年,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判决对于部分事实调查仍有疏漏,另外对于量刑部分的说明不够完备,因此25日撤销赖素如的有罪部分,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本案发生于2013年3月间,检调单位查出,时任台北市议员的赖素如,向投标台北车站双子星开发案的业者太极双星团队,索取新台币1500万元贿款,还表示其中500万元是要行贿同党议员,赖素如并已取得100万元。检方对赖素如等人声押获准,并对她提起公诉,一审认定她期约收贿1500万元,依《贪污治罪条例》中的「不违背职务行为收贿罪」重判有其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5年。

案件上诉二审,高院前年9月改认定她收贿1000万元,仍依相同罪名将她改判刑9年、褫夺公权9年。当时高院将赖的从刑褫夺公权拉高为9年,外界认为颇有「对贪污犯封杀公职」的意味。全案再上诉第三审。

最高法院25日判决,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仅因业者以「一手在胸前比一圆弧形,另一手以手势比1」之动作,就能向赖素如表示以1000万元期约贿路意思;而赖则以微笑表示同意双方就能达成以1000万元分三阶段(即第一阶段100万元,第二阶段300万元,第三阶段600万元)付款之方式期约行贿,推论理由欠缺,有必要进行调查。

另外最高院也认为,二审将褫夺公权加重为9年,并未说明加重理由,恐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规定,有必要重新论述,故最高法院撤销赖素如有罪部分,发回更审。至于二审谕知无罪部分,最高法院这次驳回上诉,这部分先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