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林荣锦无罪判决 发回更审

晟德集团董事长林荣锦被诉,二审获判无罪,案经检察官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须调查犯罪事实,23日撤销无罪判决、发回更审。(本报资料照片)

晟德集团董事长林荣锦被诉,从1994年到2014年担任台湾东洋药品董事长期间,以非常规交易致东洋损失30亿多元,二审他获判无罪,检察官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必须调查林授权有无经过董事会决议、公司有没有受到损害,23日撤销无罪判决、发回更审。

本案导因,东洋公司从1997年起投入巨额资金从事药物研发及制作,其中治疗乳癌及卵巢癌的药物,投入研发成本5亿多元,另历经14年自行开发微脂粒包覆技术制造出LIPO-AB,研发成本为2亿多元。

东洋另有治疗前列腺癌、中枢性性早熟症及子宫肌瘤的药品,东洋公司将在台推行上市,目前正与国际大厂谈全球授权,该药品预估全球年平均销售额为美金1亿6000万多元,东洋迄今投入的研发成本为1亿多元。

检察官起诉指控,林荣锦与东洋公司的德国籍经理人欧德宁(通缉中)将公司投入大笔成本研发的药品,未经董事会同意下,授权给瑞士疑似空壳公司Inopha AG,并将4项药品后续商品化利益侵吞入己。

检方认为,林荣锦利用担任东洋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权,用违背任务的行为,致东洋公司为不利益且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包括药品的研发成本4亿多元及利益等,造成东洋公司高达30亿277万8116元的财产损害。

林荣锦遭检方依违反证交法非常规交易与特别背信等罪起诉,台北地院一审认为,林男未依法经董事会授权同意,即为Inopha AG出具声明书向FK公司保证授权效力等,致使东洋公司利益受损,将他重判10年徒刑。

但高院二审逆转改判无罪,检提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林男是否构成非常规交易犯罪、特别背信;Inopha AG公司有无具备履约能力,是否为适格的授权对象?这些攸关犯罪事实,须再调查厘清。

最高法院指出,林荣锦授权有无经过董事会同意,是否符合东洋内规、东洋公司是否因此造成损害,损害的金额也应再鉴定调查,原无罪判决理由及调查不完备,应撤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