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渔民林进龙运毒再审判无罪 最高法院打脸撤销
东港渔民林进龙获判无罪时,开心与律师拥抱。(中时资料照)
自称「我不是坏人」的渔民林进龙,因涉及参与从菲律宾走私海洛因来台遭判囚18年定谳,他逃亡遭通缉并委由律师提再审,去年高雄高分院改判无罪,检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再审未传讯承办员警且背离经验及论理法则,有3项重大缺失,撤销发回更审。
检方起诉指控,2009年5月林金群、谢龙宗等人将16块海洛英砖藏在3台DVD内,由渔船走私到台湾,受林金群委托的林进龙指示不知情的儿子,前往东港码头,将装有DVD的纸箱,载运到屏东县东港镇住处,准备交给前往取货的谢妻时被警方当场查获。
林进龙遭法院判囚18年定谳后,他自认含冤不愿入狱,离家展开逃亡人生被发布通缉,逃亡期间林进龙2度声请再审都被驳回,直到前年冤狱平反协会帮他3度声请再审,高雄高分院裁准并撤销其通缉令,林进龙才结束逃亡,去年法院将他改判无罪,检提上诉。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林进龙在员警查扣夹藏海洛因纸箱时的反应,攸关他对于纸箱内夹藏海洛因一节是否知情,应详予调查,可经由传讯当时在场的承办警员,或勘验现场搜证光碟以厘清事实,但再审却未再予调查,遽行改判无罪,有调查未尽的违法。
最高法院指出,再审以林金群与林进龙通联时间短则17秒,最长仅87秒,难认被告与林金群短暂交谈可谈及繁杂毒品运输计划,采信林进龙辩解,有理由不备的违法,且再审认定他未参与运毒违背论理及经验法则,因有3大判决缺漏,撤销无罪判决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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