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前消防局长戴天星「公车私用」 判背信罪1年!不得缓刑

云林消防局前局长天星任职期间利用局长座车公器私用以背信罪起诉,处以有期徒刑1年并不予缓刑。(图/记者蔡佩旻翻摄)

记者蔡佩旻/云林报导

云林县消防前局长戴天星任职期间利用局长座车公器私用,于下班时间驾驶该车往返云林、台中,并留宿至上班日再驾驶该车返回消防局上班,2017年11月云林地检署指挥云林县调查站搜索消防局,戴坦承犯行获30万元交保。今判决出炉,云林地方法院刑法第57条规定审酌后,处以被告有期徒刑1年,不予缓刑。

云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戴天星担任云林县消防局局长,于任职期2014年1月4日至2016年5月6日止,利用救灾指挥车兼作为局长用车职务机会,于下班时驾驶该车前往台中从事私人行程,并留宿在台中,隔日或次一上班日再驾驶该车返回云林县消防局上班。

戴天星私用公务车往返云林、台中共计266次,经估算所获得之油耗费用不法利益新台币79,507元,而违背其作为公务员受托处理公众事务,不得私用公务车之义务,导致云林县消防局公库财产受有损害。

戴天星于警询侦讯、云林地方法院准备程序审理程序均坦承犯罪事实,并据相关证人证述在案,且有被告之人事资料、云林县消防局油料报销资料、该车之购买资料、车籍资料、车辆通行国道明细纪录、加油签单等资料可以佐证

戴天星上开行为符合刑法第134条、第342条之构成要件,故认定其构成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背信罪。起诉法条原认为被告上开行为构成诈欺取财罪,本院考量核销油料费用最终是由局长决行,消防局承办人员应该没有受骗,且该车加油时,是合法使用加油卡加油站人员也应该没有受骗,所以被告并没有实施诈术情形,故依法变更起诉法条如前。

云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57条规定审酌后,戴天星犯罪所得经估算为79,507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有期徒刑1年。并考量被告当时位居消防局局长,竟贪图一己之私利而为这样之行为,不足为下属楷模,更损及民众信赖,故不给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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