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议会专委诈公款 惩戒法院判决撤职
前台南市议会教育委员会专门委员洪丁仁,2014年2018年,共63次持非公务收据或发票充作公务用途核销,诈领公款28万多元,监察院弹劾后,惩戒法院将洪丁仁判决撤职,并停止任用2年。可上诉。
监察院弹劾指出,洪丁仁将非公务餐费或非公务致赠之电子发票或免用统一发票收据,黏贴于市议会采购申请单暨黏贴凭证用纸,自行填写电子发票或收据金额,在「经办及保管单位」及「验收(证明)」栏核章,交由不知情的会计人员书面审核。
民众检举后,检方将洪丁仁起诉,台南地方法院将他判刑2年,褫夺公权5年,缓刑5年,向公库缴交20万元定谳。行政究责部分,监察院弹劾后,惩戒法院将洪男判决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