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瑞内线交易案 董座翁文钟二审改轻判2年+缓刑5年
▲汽车水箱制造商英瑞公司董事长翁文钟,被控涉犯操控股价、内线交易获利,二审改判2年、缓刑5年,并缴交公库800万。(图/记者林东良翻摄)
记者林东良/台南报导
汽车水箱制造商英瑞公司董事长翁文钟,被控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股价持续下跌,涉嫌于2019、2020年间涉犯操控股价、内线交易大量卖出股票,以规避损失而获利646万元,一审认定他涉犯内线交易罪等3罪判刑4年,他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7日上午撤销原判,改判应执行2年、缓刑5年,并缴交公库800万元。
判决资料指出,被告翁文钟因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南地院判决,提起上诉,台南高分院判决原判决部分均撤销,改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于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800万元。
被告翁文钟指出,他就原审判决犯罪事实愿意认罪,关于操纵股价部分,系因贷款银行表示如股价一直下跌,就会要求被告补资金或股票,为维持公司营运,才会萌生操控股价之行为,内线交易部分,则系为了维持公司经营而犯案,他已在检察官侦讯时当庭表示愿意缴交犯罪所得,并在原审审理中已依检察官所计算之金额缴交犯罪所得,另一审判决犯罪事实特别背信部分,他是为了维系公司经营才会临时挪用,被告愿意认罪,并已全数归还挪用款项,受损害业者已获实质弥补,并与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保护中心达成和解,请求依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5项之规定,对被告减轻其刑。他愿再捐款公益捐新台币300万元,请求宣告缓刑。
二审法官认为被告上诉后,就操纵股价及内线交易造成投资人损害部分,已以338万755元与投保中心达成调解,此有利于被告之量刑事由为一审未及审酌,被告上诉指摘原判决量刑过重,非无理由,应由二审法院将此部分量刑予以撤销改判,考量本案3罪犯罪手法及被害人虽不相同,然犯罪目的系为贝里斯商英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之营运,且犯罪时间相隔不远,应认仍有相当大之关联性等节,依比例原则、公平及罪责相当等原则,定执行刑为有期徒刑2年。
法官认为,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次系因公司之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困难,一时短于思虑,始罹刑章,犯后坦认犯行,并积极弥补损害,可认有相当悔意,信无再犯之虞,为启自新,爰予宣告附条件(缴交公库800万元)缓刑。本案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