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特光电前董座赖大王被控内线交易 更六审判刑2年

力特光电前董座赖大王被控内线交易,更六审判刑2年。本报资料照片

力特光电前董事长赖大王遭检方起诉指控,在2006年知悉公司财务报表重编将产生巨大亏损,在重大消息未公开前,卖出持股减少损失3046万多元,一审将他判刑3年8月,台湾高等法院更六审将他判刑2年,罚金1000万元。可上诉。

同案被告、总经理室课长彭绍华被控因获得赖大王的内线消息,提前抛售手中持有的力特光电股票,减少损失108万多元,一审判他无罪、高院更四审驳回检方上诉,彭绍华获判无罪定谳。

赖大王在2005年12月担任力特董事长、总经理并自行设立宏运投资期间,因金管会接获检举力特有大量不良品藉试机而转列递延费用的情事,金管会于是指示证交所进行查核,证交所发函到力特了解存货及不良品处理程序。

检方指控,赖男因得知公司财报不符一般会计原则,如果重编财报将导致公司巨大亏损,为了减少他所投资的宏运公司持有力特光电的股票,因股价下跌衍生损失,竟在重大消息公开前,指示彭绍华卖出持股,后来力特光电股票下跌,赖、彭事先卖股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