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大王力特光电内线交易案再获无罪 恐无罪脱身

力特光电内线交易案,赖大王更四审逆转无罪,恐因此脱身。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股票上市公司力特光电,前董事长赖大王在2006年间,公司重大亏损消息公布前,出脱持股规避损失3046万余元,被依证交法起诉。高院7日更四审逆转改判处他无罪,依照《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赖大王很有可能因此无罪确定,顺利脱身。

力特光电曾在台湾TFT-LCD偏光市场,占有高额市占率股价曾高达150元,当时的董事长赖大王更是科技业响当当的人物。但2006年间,赖大王获悉力特光电由盈转亏,在重大讯息未揭露前,透过投资公司出脱持股2700余张,进帐上亿元。检方侦办后,认为他借此归并损失3046万余元,因此2007年10月间,依证交法「内线交易罪」起诉,求刑6年;财务课长彭绍华也遭起诉,求刑3年6月。

一审将赖判刑3年8月、并科罚金1000万元,二审改判无罪。更一审又改判有罪,处3年8月、并科罚金3000万元,更二审改判3年4月、并科罚金2000万元。更三审仍有罪,判刑3年2月、并科罚金1800万元。更四审在7日宣判,高院又改判赖大王无罪。

更四审改判无罪的理由,主要是因为「金管会证期局发函调查力特有无将大量不良品借由试机之名转列固定资本」,合议庭法官认为这仅造成公司财报重编,不见得造成股价利空,因此赖大王出脱持股并未成立内线交易,因此改判无罪。至于同案被告彭绍华,一审无罪,更四审这次改判无罪后,依照速审法规定,无罪确定。

而赖大王涉案部分,虽然检方一定上诉最高法院,但因《刑事妥速审判法》第8条后段规定:「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且经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发回后......或其所为无罪之更审判决,如于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为二次以上无罪判决者,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赖大王已于二审获判无罪,此次更四审又判无罪,符合「同审级法院为二次以上无罪判决」之要件,赖大王很可能因此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