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内线交易案 5高层仍无罪

浩鼎内线交易案,高院26日判决董事长张念慈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浩鼎内线交易案,台湾高等法院26日维持一审判决,认为无法证明浩鼎董事长张念慈等5人,在新药解盲失败前提早知悉讯息,且在「重大消息」前出卖股票,驳回检察官上诉,仍判决5人无罪。检方虽可上诉,但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一、二审都判无罪案件,除非判决抵触宪法司法院解释等,否则检方不得上诉,本案可说已等同无罪确定。

本案是首起中研院技术转移衍生的刑事官司。研发乳癌新药的浩鼎公司,2016年因解盲失败,爆发一连串检调搜索,张念慈还被控涉行贿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及股票内线交易;2017年士林地检署侦结,将翁张依贪污罪起诉;张念慈等5人另依证交法内线交易罪起诉。

检控会议后卖股避损

翁遭控以女儿名义收受张提供的3000张浩鼎股票作为对价,交换中研院研究分子生产方法成果,2018年底士林地院判决翁、张无罪,检方开会后,罕见决定不上诉,全案无罪定谳。

内线交易罪部分,检方指控浩鼎研发乳癌新药「OBI-822」,在2015年8月专家会议时,得知临床实验恶化人数,无法达到原预定数目,因解盲条件不足,要向食药署取得药证机率极低,张念慈等5人,于是陆续卖股。

检方认为,这场专家会议相当证交法内线交易中的「重大消息」时间点,董事长张念慈、时任副董事长许友恭总经理黄秀美、医学处处长廖宗志及研发长游丞德,在重大消息未公开前,卖股避损涉及内线交易。

难证明讯息提前知悉

士林地院认为,检方举证不足,前年判5人无罪。当时浩鼎公司希望检方不要上诉,让一切误会和伤害停止,但检方采取与贪污案不同态度,仍提上诉。

高院审理后认为,依检察官所提证据,无法证明张念慈等5人在解盲前,提早知悉此项讯息,且就算浩鼎在解盲前取得各受测者病况数据,也无证据证明其编码及分布情形、解盲数据等事项,有提前泄漏的情形。

合议庭认为,当年的专家会议讨论的临床试验,其累计的病情恶化人数不足,并非必然使检定力下降,浩鼎也不一定会以此申请新药登记审查,不能认定是影响股价的「重大消息」时间点,因此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资深检察官说,重大消息、消息成立时间点是内线交易案成罪关键,但因举证不易,导致判决定罪率不高。以本案为例,生技业者委托特定第三方进行解盲,办案人员虽依经验研判,生技业者及解盲者存有「默契」,业者可能会提早得知解盲结果,但仍须提出具体事证,否则难以说服法官,浩鼎案再次凸显出检方侦办内线交易案件的高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