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内线交易「卖37张股票」 浩鼎研发长游丞德:我没罪
浩鼎公司涉内线交易案,士林地院今天下午首次召开准备程序庭,传唤公司研发长游丞德出庭,他用简报指出检方起诉书中7点错误,其中包括恶化人数未达289人并非代表解盲会失败、若早知道解盲失败,拥有720张股票为何只卖37张等,不断强调「我没有罪」。
起诉指出,浩鼎99年10月间经卫福部核准,进行抗乳癌治疗性疫苗「OBI-822」第二/三期临床试验,在美国、韩国、印度、香港及台湾等地共45加医学中心同步进行临床试验,于101年8月6日获准正式进入第三期人体临床试验,并采随机双盲方式进行,分为试验组与对照组,且设定恶化事件人数达289人作为最终解盲条件。
「我没有罪。」游丞德当庭表示,无人能知病人分配到试验组还是对照组,也无人能知最终疗效,更不知道机率,深信检方有很大的误解。游更用简报指出起诉书中7点错误,包括达恶化事件人数预设值非解盲唯一条件,可于任何时间点解盲;检方不了解药效才是成败关键;改变判读方式非企图美化数据,这并不会改变解盲结果;甚至如果早知道解盲失败,他拥有720张股票为何只卖37张等。
游承德辩护律师团也说,104年2月间已知恶化人数不足,但同年4月间还去认购股票,倘若被告知悉解盲结果会失败,「怎么还会去认购?实际上是对公司有信心」,至于卖出其中37张股票,只是要缴税却被误认为内线交易,本案应用更高角度看待,重点在于无法得知解盲后的疗效,被告等人并无看坏解盲失败的理由,因此无犯罪动机。
不过,检方认为,本案争点为内线交易,内线交易并非要到解盲确定是否成功,「倘若具体到这程度才算是,那证券市场上就没有所谓的内线交易」,且浩鼎临床试验计划书已明确规定解盲条件,被告却辩称并非决定之要件,甚至还在104年间8月31日向投资大众预告即将进行解盲,并进行数据分析,恶性重大。